关于开展“浙江省现代国有林场”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6-07-20 00:00:00
发文机构:
浙江省林业厅
浙林造〔2016〕5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国有林场是我省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森林资源培育战略基地,是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的最重要基础设施,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政策意见,为我省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基础,2015年,我省圆满完成国有林场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率先通过国家验收,国有林场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5〕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全面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见》(浙委〔2014〕26号),巩固国有林场改革成果,促进国有林场创新发展,发挥国有林场在森林浙江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经省政府同意,从2016年起组织开展“浙江省现代国有林场”创建工作,并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森林浙江建设目标责任考核。通过开展创建工作,建立健全有利于现代国有林场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建成 “生态保护优先、产业发展充分、基础设施完备、林区富裕和谐”的现代国有林场,成为现代林业发展的排头兵和示范区。
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繁重而艰巨。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强化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浙江省现代国有林场申报命名办法(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创建工作。
浙江省林业厅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