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推进数据标准化及质量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税收数据标准建设,提升税收数据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数据标准化与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6月27日

 

 

  

税收数据标准化与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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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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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数据标准建设,提高税收数据质量,推进税收数据采集、维护、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工作,提升税收数据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税务机关内部采集、外部交换和处理加工形成的涉税(费)数据。

第三条 数据标准化与质量管理包括数据标准、数据质量、数据采集、数据维护、数据共享、数据应用、数据安全、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数据标准化与质量管理应以数据标准为基础、以质量管理为重点、以共享应用为目的、以安全管理为保障、以考核评价为抓手,按照统一标准、全程监控、层级考核、协调联动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征管科技部门是税收数据标准化与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数据采集、维护、共享和应用等工作,切实提高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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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数据标准管理

 

  第六条 数据标准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统一格式和规则制定并实施业务和技术数据规范的活动。数据标准管理应遵循《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数据标准编制应符合税务行业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第七条 税收数据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负责税收数据元、业务代码等税收数据标准的制定和完善;省税务机关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指导下,参与税收数据标准建设,并做好本地区数据标准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税收业务流程和表证单书设计,应严格遵循税收数据标准,按照数据标准统一业务用语和业务表述,规范数据项和代码设计。

第九条 信息系统建设应严格执行数据标准,不符合数据标准的新建信息系统不能运行使用,不符合数据标准的原有信息系统原则上应逐步进行升级完善。

第十条 建立健全数据标准执行监督和反馈机制,对数据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整改,及时反馈相关问题并提出优化建议,不断完善数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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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数据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数据质量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数据标准,对数据的采集、维护、共享和应用等活动开展质量监控和处理的过程。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统筹管理、分工协作、全过程控制的数据质量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岗责要求,加强纵向联动和横向协同,不断提高数据质量。

第十三条 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管理。严格执行数据标准,加强源头管控,在数据采集环节强化数据逻辑校验控制,规范采集操作。

第十四条 加强数据质量事后管理,定期开展数据质量分析评价。采取随机或定向抽查的方式,运用计算机自动检测和人工核查等手段,开展数据质量专项和重点检测。

第十五条 注重数据质量全程监控、闭环管理,建立问题反馈和异常数据分类处理等纠错机制,实施跟踪问效,确保数据整改及时到位。充分利用分析评价结果,优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数据质量管理水平。

 

第四章  数据采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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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数据采集管理是指在数据收集、整理、录入(导入)过程中,开展数据质量校验、流程规范以及标准和需求管理的活动。

第十七条 编制数据采集需求应严格执行统一的数据标准,统筹考虑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已有数据资源,避免重复采集和多头采集。

第十八条 加强数据采集前端审核校验和纠错,以计算机自动审核为主,采用“人机结合”的方式,做好源头管控。

第十九条 数据采集应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坚持“一数一源”“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做到采集数据与原始资料一致,及时处理不符合校验规则的异常数据。

第二十条 数据采集应一次采集、统一入口、集中存储、共享使用,避免重复报送,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第二十一条 数据采集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制定科学的采集方案,简并数据采集项目,减少人工录入数据比重,提高数据采集效率和质量。

 

第五章  数据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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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数据维护管理是指修正错误数据、补充不完整数据、调整业务数据、清理异常数据和迁移历史数据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数据维护工作机制,明确数据维护的权限、职责和流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情形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纳税人更正的数据,应及时通知纳税人限期补正。对纳税人主动提出补正要求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权限和业务处理规范,及时进行数据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由于政策变化、业务流程调整以及数据标准变化而造成业务数据变化的,由相关业务和技术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审核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数据监测,分析监测结果,制定数据清理方案,定期清理异常数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系统升级、数据平台转换等原因引起历史数据转储、迁移的,由技术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确定处理方法,确保新旧数据的衔接和系统的平稳过渡。

第二十八条 数据维护应做好备份和备案工作,对数据维护的内容、时间、原因和人员等进行记录并存档,确保数据维护全过程可查可控。

 

第六章  数据共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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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数据共享管理是指在对授权范围内的数据进行交换和共享过程中,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控数据质量,整合数据资源,使数据得到有效共享和使用。

第三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数据共享,逐步拓展数据共享范围,做到一方采集,共同使用,为双方合作提供数据基础;应定期互相反馈交换数据的质量状况,共同促进数据质量的提升。

第三十一条 各省税务机关应做好各类数据资源的省级集中工作,建立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共享机制,为逐步实现税收数据的全国大集中共享打下基础。

第三十二条 积极与第三方开展数据共享,构建第三方数据共享平台,为税收工作开展提供第三方数据支持。制定对外提供数据共享工作规范,由专门部门统一负责对外提供数据。

 

第七章  数据应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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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数据应用管理是在数据加工、分析和利用过程中,按照标准化与质量管理的要求,及时发现并修正数据和指标模型的问题,不断提升数据管理和应用水平,促进数据标准化和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的数据应用需求模板提出数据分析利用的需求,需求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开展数据应用需求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数据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数据资源进行全面梳理、清洗加工、标准转换和集中整合,形成按部门、行业、经济类型等主题的数据集合,供各部门开展灵活分析应用,为数据应用提速增效。

第三十六条 加强数据应用指标体系的标准化建设,明确指标的口径、数据来源、分析模型、计算公式和计算频率等内容,并根据政策和管理要求的变化不断更新和完善。

第三十七条 建立覆盖税收征管全流程、各环节、各税种、各行业的税收数据分析应用体系,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收数据分析,提高纳税服务、风险管理和宏观决策水平。

 

第八章  数据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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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数据安全管理是指通过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毁损、丢失,保障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不可否认性的过程。

第三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制定并严格执行数据访问安全策略,实施数据安全分级分类管理,避免数据越权使用、交换和共享。明确数据公开的责任主体和发布流程,防止未经授权对外提供数据。

?  第四十条 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实行重要数据加密传输,防止数据损毁、泄密、篡改或丢失。

第四十一条 严格数据存储安全管理,实行重要数据加密存储,建立数据备份恢复和完整性检验机制。

第四十二条 建立安全审计机制,记录主机、数据库系统中用户访问、处理、删除数据的过程,确保操作行为全程可追溯。

 

第九章  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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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考核评价是指对数据标准化与质量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数据标准化与质量管理考核评价指标,采取日常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评价应注意区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责任,并定期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禁人为干扰数据的真实性,杜绝篡改、虚报、瞒报数据。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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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省税务机关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