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浙江省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2-2016-0032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ZJSP12-2016-0032

浙财税政〔2016〕1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要求,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会同省国土厅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涉及我省的有关资源税品目的实际适用税率进行了认真测算,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列举矿种资源税适用税率表(浙江省)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列举矿种资源税适用税率表(浙江省)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计征方式

税率

1

金属矿

铁矿

精矿

从价计征

2%

2

金矿

金锭

从价计征

2%

3

铜矿

精矿

从价计征

3%

4

铅锌矿

精矿

从价计征

2%

5

锡矿

精矿

从价计征

2%

6

非金属矿

高岭土

原矿

从价计征

4%

7

萤石

精矿

从价计征

3.5%

8

石灰石

原矿

从价计征

6%

9

硫铁矿

精矿

从价计征

3%

10

粘土

原矿

从量计征

每立方米5元

11

砂石

原矿

从量计征

每立方米5元

12

海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从价计征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