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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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1日
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高级经济师申报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高级经济师评审指标体系。 第三条 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工商管理、企业决策、人力资源、贸易营销、金融财税、现代物流、房地产经济、信息经济、农业经济、旅游经济、建筑经济等。 行业公需科目由经济系列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度应达到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五条 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A类专业科目:须参加经济系列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知识考试,通过考试认定登记36学时。 (二)B类专业科目:须在3年周期内累计完成36学时,以下每个途径每年度最多计36学时。 1.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经济类高研班,省级以上、市县项目可分别认定登记36个、24个学时; 2.参加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经济类高研班,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3.参加国(境)外经济类培训进修、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三)C类专业科目:以下每个途径每年度最多计24学时。 1.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经济专题学习、培训、讲座等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