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积极开展我市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确保我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四条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动物疫病监测过程中对畜禽的损失予以适当的营养补偿,禽(鸡、鸭、鹅等)每只5元,畜(猪、牛、羊、犬等)每头30元。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畜牧兽医局

2016年7月11日


抄送:吴呈钱副市长,市府办,各乡镇(街道)财政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