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系统各单位:

现将《乐清市市政园林行业提升百日攻坚大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市政园林局

       2016年5月13日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推进经济转型、城市转型、社会转型的目标,巩固和提升我市“六城联创”环境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成果,着力补齐城市精细化管理的短板,建立健全城市精细化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美化优化城市视觉空间,改善人居环境,推动乐清市政园林行业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5月中旬开始至2016年8月下旬,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市政园林行业提升百日攻坚大行动。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浙江省委“不把脏乱差的环境带入全面小康”的要求,以迎接杭州G20峰会、全国县级文明城市第二次测评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检查为契机,以提升市政园林行业管理服务水平为重点,坚持“敬业市政园林 真情服务百姓”的服务理念,实现城市管理方式从传统城市管理向现代城市治理转变,从突击整治向长效管理转变,从单项整治向综合治理转变,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上台阶,推动城市面貌、人居环境显著变化,城市品牌吸引力、影响力、美誉度有效提升,全力助推乐清“五市六城”建设。

二、工作要求和内容

(一)进一步提升建筑垃圾管理水平。狠抓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清运消纳工作,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将私人建房和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纳入管理,解决建筑垃圾运输、消纳不规范等问题。

牵头领导:万建旭

责任单位: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二)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开挖管理水平。狠抓建成区范围内的道路开挖管理,通过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控制道路开挖行为,严格保证回填修复质量,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备案制度,严格按照标准设置公示铭牌和标准化围档,严厉查处废土乱倾倒等不法行为,做到规范、文明、安全施工,减少施工扰民、杜绝安全隐患。

牵头领导:高凌云

责任单位:市政公用科、市政工程管理所

(三)进一步提升市政道路和绿化养护管理水平。狠抓建成区范围内市政道路日常养护管理,强化对道路及沿线公共设施的改造提升,对机动车道、人行道、路缘石等存在的破损、沉陷、坑槽、积水、裸露、“补丁”、盲道断缺问题进行集中修复。加大主次干道的绿地保洁力度,坚决消除绿化带垃圾积存现象。科学设计、合理实施市政道路绿化(彩化)提升改造项目,巩固提升城市重点形象区域。

牵头领导:郑巨隆、高凌云

责任单位:园林绿化管理所、市政工程管理所

(四)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大力推进建成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建立可利用废物回收机制,改进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模式。大力实施精细化、标准化清扫保洁,集中清理重点区域垃圾死角,加大环卫车、垃圾桶、果壳箱、垃圾坞等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更新力度。

牵头领导:万建旭

责任单位:市容环卫科、环卫管理总站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5月16日-5月31日)

召开市政园林系统行业提升百日攻坚大行动工作部署会议,专题部署工作任务,提高对该项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各科室和系统各单位要明确职责、迅速行动,对市政园林行业管理中多年存在的沉疴积弊认真开展调研排摸,积极研究对策,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7月31日)  

局机关各科室和系统各单位对照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列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抓好整治落实。整改项目要检查一项、整改一项、合格一项、过关一项。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力度,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全面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三)巩固提高阶段(8月1日-8月31日)

巩固深化前阶段整治成果,把城市管理上升到制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百日攻坚行动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并开展考核评比,完善制度,防止反弹,使各项管理走上精细化、正常化、制度化、长效化轨道。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相应建立行业提升“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局统一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全面发动

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市政园林行业提升“百日攻坚”行动。局办公室要将市政园林行业提升“百日攻坚”工作作为宣传报道的重要内容,在乐清电视台、中国乐清网、《乐清日报》、市政园林局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上开辟专题专栏,全方位进行宣传报道,争取社会各界、广大市民的支持、参与和配合。

(三)抓住重点,集中整治。

为保障市政园林行业提升“百日攻坚”行动取得预期成效,各单位要对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进一步找准当前工作重点,完善相关工作措施,加大管理力度,集中力量抓好薄弱环节建设,全面开展市容环境、排污排水、市政道桥、供水供气、园林绿化、审批窗口等行业集中整治活动,同时要认真梳理存在问题,对照工作差距,明确整改目标,采取扎实措施,做好查漏补缺工作。对已经整改达标的,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对还没有整治到位的,要努力改进,力争提升到位。局纪委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百日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乐清市建筑垃圾处置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乐清市城市道路挖掘长效管理机制

      3.乐清市市政道路精细化养护管理机制

      4.乐清市园林绿化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5.乐清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长效管理实施意见

 

 

 

 

 

 

 

 

 

 

 

 

 

 


附件1

 

乐清市建筑垃圾处置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努力营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在调研和借鉴外地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响应“五水共治”和“六城联创”工作。按照建筑垃圾标准化运输、有序化消纳、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遵循“适度放开、打破垄断、有效竞争、精细管理”的原则,构建“制度化保障、源头化管理、规范化运输、科技化监管、资源化利用”的新机制,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申报、专业公司运输、指定地点消纳的无缝对接管理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政府行业监管职能,加快构建较为完善的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与资源化利用平台,杜绝“滴洒漏”现象,维护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实施范围

我市主城区(包括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白石街道、盐盆街道、翁垟街道、石帆街道、天成街道、乐成中心城区、乐清经济开发区)和有关中心镇区域内的在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均列入管理范围。在此基础上,将主城区、柳市镇、北白象镇、虹桥镇建成区范围内的私人建设、装修房屋和小区物业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纳入我市建筑垃圾监管体系,其他乡镇参照执行。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高标准的建筑垃圾运输队伍

根据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市政园林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完成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企业选定工作,全市已确定了8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全部要求具备全密闭装置、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和车辆视频监控,配备专业冲洗设备,在施工工地和消纳场安装洗轮机,实行渣土、泥浆分类运输。将工地出土、车辆运输、消纳场消纳等环节的建筑垃圾处置信息统一接入数字城管渣土信息平台,从而实现我市建筑垃圾处置全程动态监管。

(二)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和管理

按照“就近消纳、定点消纳、统一处置、资源可利用”原则,我市主城区建筑泥浆统一由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公司运输至中转站海运到洞头大门消纳场消纳,建筑渣土运输至乐翁围垦区消纳场消纳。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和经营。

(三)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价格管理

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的价格管理,完善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收费制度,7公里内每公里运输价格不高于1.7元/吨,7公里以上由物价部门出台建议指导价,渣土消纳费不高于11元/立方米,泥浆海运及消纳费按照温州模式,各运输企业统一参照执行。

(四)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整治和管理

按照“市场主导、企业运作、政府监管”原则,整治和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经营秩序,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我市建筑垃圾联合执法行动,融合管理与执法手段,解决目前管理机构欠缺、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果不佳的问题。

(五)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相关制度

根据市政府于2013年出台的《乐清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处置许可、项目申报备案、全程动态监管等制度,确保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有序开展。实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诚信等级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违法查处情况建立电子档案,强化考核。对违规违章计分达到限定标准以上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建筑垃圾运输资格。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16日-5月31日)

制定实施方案,部署工作任务。通过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大造声势,全面发动,定期报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广泛发动建筑工地、运输企业积极参与建筑垃圾管理活动中来,把维护城市环境作为己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推进阶段(6月1日-7月31日)

1.选址建设泥浆消纳海运码头(到洞头大门消纳场);2.私人建设、装修房屋和小区物业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纳入我市建筑垃圾监管体系(市住建局牵头);3.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为重点,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政、住建、交通(运管、路政)、公安交警、环保、水利等相关执法部门通过蹲点守侯、流动设卡、路面巡查、重点监管等手段,集中力量,破解建筑垃圾清运重点难点,按照专项整治内容和措施,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工程运输车辆滴漏撒管理,建筑垃圾实行定点消纳。

(三)巩固提升阶段(8月1日-8月31日)

认真总结经验,推广行之有效好的做法和措施,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努力完善乐清市建筑垃圾处置常态化管理机制。

五、职责分工

(一)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消纳、再利用等各环节的全程管理,确保建筑垃圾处置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转。

(二)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相关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执法监督、执法协调和行政复议工作。

(三)市发改局(市物价局):负责将建筑垃圾纳入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分解落实;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配套政策;积极争取、落实资源化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和项目资金;负责监督处置费标准的确定和执行;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应当按照实际运距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足额计入项目总投资中。

(四)市财政局:负责建筑垃圾日常管理的资金保障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严厉查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运输市场、抗拒执法等违法行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查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违法违章等行为。

(六)市住建局:负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对是否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进行审核把关;加强施工现场标化管理;负责在办理个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求签订《个人住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承诺书》,督促个人建设做好垃圾处置;负责在物业验收出具意见书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小区装修垃圾处置承诺书,同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及装修企业签订装修垃圾袋装化承诺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垃圾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制订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推广利用优惠政策。

(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我市建筑垃圾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收运建筑垃圾、沿途抛洒滴漏、随意乱倒偷倒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规定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性能进行检测;对车辆超限运输和公路上的“抛洒滴漏”现象进行查处,确保公路运输安全;市港航局负责建筑垃圾海运码头的监管。

(九)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筑垃圾终端处置场所的用地落实工作;坚决打击非法侵占土地、私自设置建筑垃圾填埋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市水利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垃圾违法排(倒)入河道行为的查处;加大对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一)市环保局:负责乱倾倒乱焚烧建筑垃圾(渣土)导致环境污染行为的查处。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乐清市建筑渣土、泥浆处置承包合同》开展行政指导、调解等相关工作。

(十三)市资管办:负责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时,对各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是否载明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和费用以及处置费用是否单列进行审核。

(十四)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与市同步,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日常管理机构;做好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政策处理和临时归集点建设;积极推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现场执法和监督考核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府办副主任陈全满、市市政园林局局长张金财担任副组长,市府办、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市政园林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资管办、公安局(交警大队)、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成中心城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及相关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园林局,万建旭兼办公室主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

开展主题宣传、进企帮扶及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业务培训交流会等活动。发动社会参与,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处置举报监督电话,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深入监管对象,有效提高社会影响力。

(三)强化责任监督

进一步落实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责任,对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监督,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2

 

乐清市城市道路挖掘长效管理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开展“六城联创”活动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和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市容市貌,美化城市形象,根据《乐清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乐清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建立以下长效管理机制:

一、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与群众出行和城市形象直接相关,是政府执政能力的直接体现,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建设发展全局,事关政府的公信力与执政基础,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正确的态度自觉抓好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迅速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提升城市道路挖掘工作管理水平,落实责任是关键。各有关单位务必严格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我市城市道路挖掘监督管理及挖掘许可审批工作。

(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乐成、城东、城南、盐盆四个街道内城市道路上未批先挖、少批多挖、超期挖掘、文明标化施工措施不到位等行为的行政执法等工作;指导除乐成、城东、城南、盐盆四个街道范围外其他镇街做好城市道路挖掘执法工作。

(三)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对现有地下管网进行测绘,并建立统一的地下管网数据库管理平台。

(四)市联创办: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督办考绩。

(五)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相关的管理工作。

(六)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特指管线的业主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挖掘单位):负责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的报批、工程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强化管理,切实提升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水平

(一)加强计划管理

1.每年2月20日前,挖掘单位向市市政园林局申报当年度挖掘计划,由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全年城市道路挖掘计划。

2.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时间为3月初),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或者调整挖掘计划的,由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视情况决定是否召开联席会议,如召开,挖掘单位须在7月10日前申报增加或者调整的挖掘计划。

3.市市政园林局在制定年度挖掘计划时,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安排多个项目在同一路段、同一时限内共同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二)加强审批管理

1.挖掘单位在挖掘工程招标时,必须要求竞标单位根据《乐清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做出承诺,否则不予参与竞标。如挖掘后的道路由市市政园林局修复的,挖掘单位必须按照《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乐发改〔2009〕26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市政园林局按实缴纳。

2.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市政园林局申请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并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挖掘修复申请表;

(2)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有关设计文件;

(4)施工组织设计;

(5)文明标化、交通组织方案及费用清单;

(6)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缴纳凭证;

(7)其他有关资料。

市市政园林局组织人员对挖掘的路段进行现场勘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发放后,市市政园林局应及时审批通过后的挖掘方案抄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供其现场监督。

3.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市市政园林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加强施工、修复管理

1.道路挖掘施工期间,挖掘单位因特殊情况超过《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规定的挖掘位置、挖掘面积或局部变动的,应事先向核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的市市政园林局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

道路挖掘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批准的期限进行,挖掘单位未在核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应当提前15日向市市政园林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延长许可期限;施工工期小于15日的项目应提前7日向市市政园林局提出申请。单个挖掘施工最多可申请延期2次,每次延期不超过一个月;施工工期小于一个月的,延期后总工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因配合政府重大活动暂时停工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施工而延误工期,可以申请延长许可期限。挖掘单位应向市市政园林局提供有效依据,提出延长许可期限申请。

2.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围档、施工铭牌、交通引导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灯)的设置要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设置连续、密闭、颜色统一的围挡,围挡原则上采用宽度为1米、高度1米-1.8米(由市政园林局在审批挖掘许可证时视具体情况确定高度)、底座厚度为0.5米的环保聚乙烯水马,中空灌水,每块围挡上设置2道宽度为10厘米平行反光条,每隔10米在围挡上设置一个警示灯。围挡底边不得有泥浆外漏,严禁用彩带、软绳等简易材料进行围护。

(2)施工铭牌原则上采用蓝底白字、反光材料覆膜的铁牌,铭牌宽1.2米×高1.2米,放置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内容包含必须工程名称、挖掘许可证编号、施工批准起止日期、工程造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挖掘平面图等信息,并附监督投诉电话。

(3)在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有影响的路段,通行方向提前设置施工交通引导牌、安全警示标志(灯)等,引导和提示车辆、行人有序通行。交通引导牌、安全警示标志(灯)和标线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DB33/T818-2010)的要求。

交叉路口或者横穿主次干道等特殊地段的挖掘工程应当采用分段施工或者夜间施工的方法,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加减速条固定的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在学校、医院、商场和沿路房屋前的行人出入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

挖掘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有关规定,对拒不按照要求实施的挖掘工程或发生管线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市政园林局对挖掘、施工、监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报联席会议审议后,暂停该建设单位下一年度的挖掘计划审核;发生管线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联动,切实加大城市道路违规挖掘行为查处力度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城市管理与执法力度,市市政园林局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城市管理与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张金财局长和许大凤局长担任总召集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审批、管理、执法等工作衔接的问题。

市市政园林局下属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按照《乐清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日常路面巡查中一旦发现未设置标准围挡、施工铭牌等行为的,或接到举报时,及时予以立案,并即时派单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对挖掘单位日常施工的监管,要求挖掘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标准围挡、工程铭牌等,一旦发现未按要求设置标准围挡、工程铭牌以及其他违反《乐清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停工、追责和处罚。


附件3

 

乐清市市政道路精细化养护管理机制

 

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维护管理规范,提高城市道路及设施的服务功能,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保证市容市貌,提高我市整体城市品位和质量。同时为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效率和成效,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市政道路养护管理机制。

一、养护范围

市市政工程管理所主要承担我市建成区主干道及宽度为12米以上64条道路的养护管理,道路总长75公里,道路路面为 210.5万平方米 ,桥梁67座,排水管网106公里,排水泵站1座。

二、主要任务

实现我市建成区“道路平整、排水畅通、桥梁牢固、设施完善”的目标,确保道路基础设施无损坏、路面平整畅通、无明显坑洼积水、人行道 “盲道”保持通畅、窨井等公共设施功能完好。

三、养护标准

(一)人行道:道板砖与平侧石顶面平整无积水,无断裂、缺损、倾覆或面层脱落沉降等现象,砌块间缝宽及相邻砌块高差应符合要求。盲道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施设计规范》中的规范要求。

(二)行车道:路面平整无破损,无明显坑洼、土堆、麻面、露石,道板无缺块、无大面积松动,伸缩缝完好,修补密实平整,接茬平顺,路面的养护维修应保持原路面材料要求;道板砖与平侧石顶面平整无积水,无断裂、缺损、倾覆或面层脱落等现象,砌块间缝宽及相邻砌块高差应符合要求。积水点在雨量不大于中雨情况下不应该出现积水,当雨量达到大雨时应在1小时内应将雨水排除,其他雨量应于2小时内排除。

(三)各类排水管道:排水管道、井积淤不超过规定要求,井盖座完好,检查井的井盖与雨水井的井篦安放平稳,与井框吻合,疏通周期不少于1次/年,确保排水设施通畅,下水道出口无淤泥、堵塞现象。

(四)桥梁:桥面平整无坑,排水良好,栏杆无缺损,结构稳定,无剥落、露筋等现象。

(五)泵站:泵房设施完好,机具能正常启动,运行情况良好,以保证所在位置在汛期不积水。

四、发现机制

(一)日常巡查:对市区的重点道路安排人员进行地毯式排查,对发现的道路及人行道病害进行图像登记,并注明发现地点后,转交维护人员,以便其能及时查找和修理。并对已修复过的道路及其它设施将安排人员进行复查,确保无遗漏点。

(二)部门反馈:通过结合数字城管对上述地区进行巡查,以点布面对市政道路、市政桥梁、市政雨水管道以及雨水井窨井进行不定时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登记,并对该点编制任务登记表,在表中注明破损点所处地址,交由维护队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理和维护,完成后向数字城管报结,并将该任务表归档保存。

(三)群众反映:设立61521002的市政投诉热线,24小时接听群众投诉与咨询,并对群众的投诉进行登记,并于48小时内进行解决,并与12319、12345、8890等便民服务热线衔接,进一步扩大影响面,群众如有道路、人行道、窨井盖破损,下水道堵塞等市政设施问题,可通过以上任一渠道找到管养单位。

五、养护管理机制

(一)要将道路的局部修复、日常保养工作制度化,对道路出现的损失进行及时的修复。根据不同线路的实际情况和不同季节线路受损的情况提出具体的修复标准和修复要求,加强对道路的日常巡视工作,保证出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及时补救。

(二)落实道路养护的责任制,提高养护人员的责任心,对养护人员实行考核制,将道路养护的各项工作纳入考核范围,提高养护工程的质量。

(三)根据道路养护的实践,不断创新道路养护管理模式,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对维护工人的培训,以便及时应对道路养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充分调动养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注重养护机械的合理组合。不同的养护作业设备有不同的要求,设备的合理使用能极大提升 道路养护的效率和质量,对养护作业人员进行设备合理性使用的培训,将提高道路养护质量和效率。

(五)分工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将维护队伍分为维护组和疏通组,以维护组为主,主要负责道路、人行道的日常维护,疏通组主要负责排水管道的疏通和清理,平时分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相互合作,以保证人力资源的合理使用和调配。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排摸阶段(5月中旬-5月底)

通过日常巡查、群众反应、部门反馈发现道路日常维护的病害,并对建成区范围内管辖的主次干道排查出的病害进行梳理分类。

第二阶段:全面推进阶段(6月初-7月底)

开展高强度地毯式维修,对发现梳理出来的破损路面人行道盲道窨井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整改修复。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阶段(8月初-8月底)

对全面维修过的市政道路设施进行复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附件4

 

乐清市园林绿化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巩固园林绿化建设成果,全面提升城市园林绿化管养水平,努力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照《乐清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管理工作以“六城联创”环境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成果,着力补齐城市精细化管理的短板,建立健全城市精细化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美化优化城市视觉空间,改善人居环境,以打造“精、细、雅、洁”的城市环境为目标,通过实施精细化管理,逐步建立持续、稳定、完善、高效的城市园林管理运转体系,全面提升城市绿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清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责任分区

改造提升工程

负责人:何永

成  员:林化、蔡昌园

责任区:清远路、二环路、四环路

养护第一责任区

负责人:周海峰

成  员:潘巨挺、瞿银川

责任区:东山公园、市场北侧绿地、四环路、旭阳路

养护第二责任区

负责人:童伶俐

成  员:王格、陈佩丽

责任区:东塔公园、双雁公园、环城东路、宁康路

养护第三责任区

负责人:郑鹏

成  员:周正、郑峰

责任区:中心公园、二环路、三环路、东山路、体育场路

三、工作内容

(一)分片管理,强化责任

按照城区街路划分责任区域,科室负责人各管一片、各负其责。各责任区、管护单位要牢记“管理上水平,精细出成效,环境大改观”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责任区域特点,细化管护方案,分片切块确定管护责任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持“大气谋事,精细做事,严格管事、高效成事”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高质量管护力度,把历年的管护欠账彻底还清,努力打造精品亮点、提升景观品位、美化城市环境,达到“精、细、雅、洁”的城市绿化环境目标。

(二)切块管护,按量定人

按照管辖绿地面积切块管护,以块定管护小组,按面积定管护人数,同时选用技术骨干为管护组长。通过定区域、定人员、定标准、定责任、定奖惩,切实增强各级管护人员的责任心,提高管护水平。管护人数核定标准为:一类管护区(旭阳路、二环、三环路绿地)5000 m2/人;二类管护区(城区其它街路绿地)7000 m2/人;三类管护区(通道绿地)10000 m2/人。

(三)严格标准,精细管理

各管护单位和负责人对管辖绿地进行全面排查,按照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将发现的绿地景观和设施问题列入整治范围,提出整治计划及措施,按照《乐清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进行精细化管理。

(四)严格考核,末位淘汰

考核检查由园林所组织实施,按《乐清市乐清市城区道路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分项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每季度考核汇总一次,管护费每月发放一次,按得分付管护经费。对连续两个月得分均低于80分的管护公司,园林所有权单方终止管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管护公司承担。

1.考核方法。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平时由园林所人员到各管护绿地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现场照相、现场指证,及时通知管护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并作为考核打分依据,每月末,组织验收组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2.考核要求。(1)管护单位和管护人员须建立健全每日巡视制度,做好每日巡视记录,除正常日常管护外,发现问题及时按规程做好处理。(2)园林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管护单位出勤情况,如无人出勤或未按定岗人数出勤,视情节给予处罚。(3)管护单位应按照管护类别配备足够人员及设备,如人员、设备不到位,先予以书面警告,仍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处罚。若管护人员长期不到位导致工作不能有效开展,造成苗木损毁、园林设施破坏、园林景观影响严重等事故,园林所终止其管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管护单位承担。为推进管护管理规范化,现场管护人员工作时须穿戴印有“乐清园林”标识的统一制服,如日常检查中发现管护人员未按要求统一着装,按管护人员不到位不出勤处理。(4)管护单位应积极配合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工作,服从考核单位的管理。如管护单位不能积极配合考核单位的工作,或达不到整改要求,先予以书面警告,仍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处罚,仍不整改将终止其管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管护单位承担。(5)管护单位若不能及时或不能按标准完成管护范围内的管护工作,园林所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管护,所发生的费用,从管护单位的管护费中扣除。管护期树木花草发生死亡,管护单位必须及时补植,若未按规定及时补植,园林所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补植,补植实际发生的费用加20%的管护费从管护单位管护经费中扣除。管护单位管护期间,如未按协议进行管护或未经园林所批准,进行项目分包、转包,市园林所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所有损失由管护单位承担。(6)因管护单位疏于管理,管护工作不力,造成管护标段内苗木死亡、病虫害疫情暴发等苗木、园林设施损失,市园林所将视情况给予书面警告或视情节给予处罚,并要求限期采取措施整改到位,恢复原貌。如遇洪涝、冰雪等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除外。管护单位须认真保护所承担管护区域的绿地设施,如遇第三方损毁,应主动检查其相关审批手续,并跟踪其活动,避免绿化材料缺损;如开挖方无法出具有效的手续,管护单位应及时制止其开挖行为,同时快速报告园林所,否则视管护单位不作为,造成的苗木缺损、死亡等一切后果由管护单位承担。管护期间管护地点被市领导点名批评的、被市级媒体曝光的、群众投诉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经核查属管护单位管护不当造成的,在月考核总分中加扣5分。(7)为加强常规管护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考核单位每月召开一次管护工作例会,各管护单位须准时派单位负责人参加,无故缺席者,视情节给予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制定措施

管护单位要高度重视精细化管理工作,要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精细化管护工作。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分工,制定本部门工作细化方案,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确实按要求推进精细化管理工作。

(二)建立机制,明确责任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问题通报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管理责任要具体化、明确化,要使监管层层有、任务个个担、责任人人负,做到人人都管理、处处有管理、事事见管理,保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各单位在具体的工作中,要顾全大局,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各单位责任人要确保辖区范围内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不留死角,加强沟通,需要组织协调的及时报责任科室。各单位要充分发扬“吃苦耐劳,团结奋战”的园林精神,确保工作成效显著。

(四)全面发动,加强宣传

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引导全社会关注并参与城市绿化精细化管理活动,调动各方力量,使居民真正认识到绿化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工作,让市民群众树立起“爱护绿化、从我做起”的理念,使广大群众不断增强生态意识,树立生态理念,提倡生态道德,弘扬生态文化,积极投身到家园的绿化美化建设中来,在全社会形成上下联动、左右联通、畅通高效的管理体系。


附件5

 

乐清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长效管理

实施意见

 

为提升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循环和低碳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有关意见》(浙政发〔2012〕62号)以及省政府2015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工作目标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六城联创”要求,巩固“省级文明城市”和“省级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把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作为我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规划构建生活垃圾分类运行体系,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加强宣传教育,有效树立“可卖尽量卖、有害分开放、餐厨要分类、投放应准确”的分类理念,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发展。

二、管理机制

按照“科学安排、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示范先行、逐步推开”的要求,选择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小学校和易于推进的街道、住宅小区等作为生活垃圾分类先行示范点,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分类覆盖面。

三、管理职责

(一)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牵头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技术标准、考核标准;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舆论宣传,协调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正面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市民广泛参与、积极支持。

(三)市文明办: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评选和城区街道“四边三化”目标考核范畴。

(四)市发改局: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配置和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修订好协调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五)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废旧衣物的慈善捐献活动,并在相关小区设置废旧衣物收集爱心屋。

(六)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开展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工作相关经费,并督促各街道落实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相关经费。

(七)市住建局:牵头编制《乐清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专项规划方案(2016-2020年)》等技术规范;督促推进市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研究确定大件垃圾、厨余垃圾等处置设施规模、选址及技术工艺路线;督促市区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推进垃圾分类,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物业服务管理的考评项目。

(八)市文广新局:负责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安排圾分类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大力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九)市卫计局(市爱卫办):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爱国卫生工作检查,基层卫生创建考核、卫生先进单位考核评比、健康教育宣传范围督促市区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严防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十)市环保局:负责对有害垃圾的分类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督促推进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建设,并对生活垃圾处置过程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十一)市教育局:负责市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教育,将生活垃圾分类教育纳入全面教育体系;督促市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十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市区餐饮企业开展餐厨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项目;督促市区各类农贸市场举办单位开展垃圾分类,提倡“净菜上市”,从源头上实现垃圾减量。

(十三)市供销社:负责加强对供销系统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管理,协调推进回收网点进社区工作,探索建立市区废弃玻璃瓶等低价值物资回收体系,提高居民生活中产生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率。

(十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促市区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十五)各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容器设置、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建设,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四、经费保障

市区(含乐成、城东、城南、盐盘街道)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分类垃圾桶配置,新增分类运输车以及分类督(劝)导员配备等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资金由市财政保障,并按“费随事转”原则处理。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中小学校的垃圾分类桶更新配置经费,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解决,市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垃圾分类奖励经费,创新激励措施与机制,对分类推进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从源头上让市民养成垃圾分类投放的观念和习惯。各街道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建设纳入年度重要工作计划。

五、加强考核监督

(一)市市政园林局会同财政、住建、环保、供销等部门,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考评和奖惩管理方案,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定期公布工作进度。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考核结果将作为市级拨付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补助经费的主要依据。对成绩显著的街道、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超额完成年度生活垃圾减量目标的街道,其减量所节余的垃圾处理费予以全额奖励,专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不到位的街道、单位和个人实行效能监察;未达到年度减量目标的街道,其超量部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鼓励建立市级智慧环卫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的全方位、实时在线管理。

(二)市考绩办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街道及各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

(三)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和减量工作纳入到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绿色社区、文明家庭、绿色学校(幼儿园)等评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