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派驻(出)机构对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办法》等7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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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派驻(出)机构对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办法》等7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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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出)机构对驻在单位“三重一大” 事项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纪委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通知》(乐委办发〔2016〕2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内容包括:本单位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政策、干部人事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对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对干部作出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及干部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决策等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二)重要人事任免内容包括:本单位中层干部、下属单位领导成员的考核、任免、调动,市管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表彰对象等。 (三)重大项目安排内容包括: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变更;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不动产购置处置、大宗房屋修缮等。 (四)大额资金使用内容包括: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采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活动项目经费使用等。 第三条 派驻机构根据权限履行对驻在单位的监督责任,驻在单位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并积极协助派驻机构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方式
第四条 实行事项报备。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动议和酝酿,应及时书面告知派驻机构。 第五条 出(列)席有关会议。驻在单位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提前书面通知派驻机构。派驻机构视情派员(原则上中层以上干部)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六条 组织社会监督。派驻机构向社会公布信访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涉及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来信、来电、来访,认真调查核实。 第七条 开展分析评估。派驻机构及时分析研判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并作为各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章 监督重点及程序要求
第八条 对重大决策监督的重点: (一)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指示精神,决策的权限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决策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参会人员是否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是否遵守末位发言制,是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决议并形成会议记录。 (三)决策实施是否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公示,是否有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不按集体决策实施的,或执行不力、执行不到位的情形。 第九条 对重大决策监督的程序要求: (一)会前告知。驻在单位凡召开涉及重大决策的会议,提前向派驻机构提交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相关资料。 (二)出(列)席会议。派驻机构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三)会后备案。相关会议召开一周内,驻在单位应将该次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报送派驻机构备案。 第十条 对重要人事任免监督的重点: (一)市管后备干部的推荐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 (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设置、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是否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要求。 (三)本单位推荐市级及以上表彰对象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 (四)高级职称人员聘任、重要岗位人员选调、特殊或高学历人才直招等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对重要人事任免监督的程序要求: (一)对有关拟任人选,驻在单位应在研究决定前将名单提交派驻机构征求意见。派驻机构要及时向驻在单位反馈所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 (二)参与驻在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监督。 (三)对重要推荐和表彰事项,驻在单位应在上报前将拟推荐或表彰对象的名单,报送派驻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对重大项目安排监督的重点: (一)项目安排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的制定是否合法合规。 (二)重大项目立项依据、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是否按规定程序实施,有无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 (三)项目组织实施过程是否按事前确定的方案、程序进行,项目质量、资金使用、工程量增加是否按法定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更改或简化程序的行为。 (四)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是否按进度拨付资金、有无擅自更改合同条款等情况,竣工验收、审计制度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对重大项目安排监督的程序要求: (一)驻在单位对重大项目安排进行集体决策,其程序要求按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项目安排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终止或取消的,要及时告知派驻机构。 (三)重要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实施部门(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派驻机构报送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对大额资金使用监督的重点: (一)资金使用是否制定审核制度、程序,是否遵循逐级审批的原则,是否按规定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截留克扣、挤占挪用等现象。 (三)是否按审计部门的结论及时进行整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对大额度资金使用监督的程序要求: (一)每年初,驻在单位应将本年度大额资金使用计划报送派驻机构备案。 (二)每一笔大额资金使用完成后,经费实施部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派驻机构备案。内容包括: 1.资金数额和来源渠道; 2.资金使用的方案、依据和相关手续; 3.部门(单位)有关会议纪要; 4.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备案意见; 5.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驻在单位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接受、不配合或有意规避、阻碍干扰派驻机构开展监督的。 (二)不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定的,或者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的。 (五)未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供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 (六)违反规定和程序作出决定,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在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派驻(出)机构信访举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纪委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群众实名举报暂行办法》、《中共乐清市纪委乐清市监察局信访举报件处理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机构受理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及所属系统各级党组织、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 派驻机构应确定专门的工作人员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对受理的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件应及时登记,并逐件盖章编号。 第四条 派驻机构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 (一)收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信访举报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交市纪委信访室登记、签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收到中层及以下干部的信访举报件,由派驻机构按照程序直接办理。如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以及需要向市纪委领导报告的重要信访问题,由派驻机构填写《重要信访件呈报表》(见附件),送交市纪委信访室报分管领导阅批,按领导批示办理。 (三)不属于纪检业务范围的信访件,由派驻机构转驻在单位相关科室处理。 第五条 派驻机构自办信访件,主要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一)下列情况由派驻机构负责人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谈话函询,作好谈话笔录,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 1.反映驻在单位有关党员干部(不含市管干部)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一般性问题的; 2.反映违纪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3.检举控告的问题没有具体线索,不具可查性的。 (二)下列情况可以组织初核: 1.案情简单,易查易结的; 2.举报有严重违纪问题,但线索不够具体,需要初步摸查情况以决定是否作为案件线索的; 3.派驻机构负责人认为其它需要直接进行初核的。 第六条 派驻机构对信访举报件初核后,需要转立案的,按立案程序办理。 第七条 派驻机构办理实名举报件(即署实名、留有通讯号码或地址,或虽未署实名,但留有确切联系方式的信访举报件),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 (二)受理后,应在30日内决定是否进入纪律审查程序;未进入纪律审查程序的实名举报件,在60日内办结。 (三)进入纪律审查程序的举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办结。 (四)因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按期办结的,经分管信访工作领导同意,可延长一个月办理,并报市纪委信访室备案。 (五)按照“谁办理、谁反馈”的原则,由承办人员在信访案件结案或了结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举报人,听取并记录举报人的意见。 第八条 派驻机构对市纪委督办的重要信访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应在两个月以内(另行规定期限的,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结果;不能按期报结的,书面报告理由并申请延期报结。 (二)须对所上报的结案材料提出审核意见,表明态度,并应在报告中对信访举报所反映情况的属实程度作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实、查无实据的认定。 (三)报结做到“一件一报”,正式行文,材料齐全,一式三份。 第九条 派驻机构办结的信访件应及时立卷,按规定归档,并做好回复、回访工作。 第十条 派驻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份的10日前,须向市纪委信访室报送上一季度各渠道收到的涉及中层以上干部违反党纪行为的信访件及其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派驻机构要做好信访举报统计工作,每月上报市纪委信访室。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已有信访举报工作规定执行。 附件
派驻(出)机构重要信访件呈报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派驻(出)机构报告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市纪委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向市纪委请示报告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强化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报告 (一)报告内容: 1.督促驻在单位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包括督促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维护党章,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落实“一岗双责”等方面情况。 2.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层以上干部监督情况。 3.上级纪委部署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上级纪委交办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5.信访件受理和办理、案件查办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报告形式:书面报告。 (三)报告时限:每两个月报告一次,逢双月月底前上报。具有时效性工作情况须及时报告。 (四)受理部门:干部室、办公室、联系纪检监察室。 二、办信办案工作情况报告 (一)报告内容: 1.收到反映驻在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市管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情况。 2.发现驻在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市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等方面问题。 3.驻在单位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情况。 4.驻在单位领导干部被司法机关查处情况。 5.重要信访件或市纪委交办、转办信访件调查情况。 6.查办驻在单位中层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7.参与查办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市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8.在初核、立案调查期间发生的非正常情况。 (二)报告形式:通过涉密信函报告或当面报告,其中第3点可先向市纪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当面报告,根据相关线索情况再向分管案件工作的副书记当面报告。 (三)时限要求:每月25日前报告;发生紧急事项的,知情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4小时内书面报告具体情况,此后持续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四)受理部门:信访室、案管室,视情抄送联系纪检监察室。 三、突发事件情况报告 (一)报告内容: 驻在单位及系统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包括驻在单位及系统重大涉腐网络舆情和涉及派驻机构及其干部的舆情信息;驻在单位及系统中层以上干部发生非正常伤亡、失踪及其他重大突发情况。 (二)报告形式:电话和书面报告。 (三)报告时限:知情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4小时内书面报告具体情况,此后持续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四)受理部门:干部室、办公室、联系纪检监察室。 四、派驻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一)报告内容: 1.派驻机构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情况。 2.驻在单位对口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来乐指导反腐倡廉工作相关情况。 3.派驻机构干部发生泄密事件情况。 4.派驻机构干部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违纪违法情况。 5.派驻机构干部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出国(境),出国(境)逾期或滞留不归,违反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以及因个人不良行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等情况。 (二)报告形式:电话和填报《派驻(出)机构重要事项报告表》(见附件)。 (三)报告时限:按要求及时上报,其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在知情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4小时内书面报告具体情况,此后持续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四)受理部门:干部室,由干部室按职能分工分送办公室、联系纪检监察室。 五、其他重要事项报告 (一)当面报告监督工作情况。派驻机构要按照市纪委要求,每季向市纪委主要领导当面报告监督工作情况,重点报告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市管干部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二)驻在单位廉情报告。派驻机构每半年上报一次驻在单位廉情报告。内容包括对驻在单位及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作出评价、就驻在单位廉政风险点进行分析,查摆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廉情报告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以涉密信函报干部室。由干部室按程序送市纪委主要领导阅示,并按领导批示意见送相关分管副书记、常委、副局长及联系驻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室。 (三)派驻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报告。派驻机构须按要求在次年1月上旬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干部室。 附件
派驻(出)机构重要事项报告表 报告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注:报告内容较多可另附表后。 派驻(出)机构年度工作考核和主要负责人
述职述廉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纪委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含副科(局)长级副组长,下同)的统一管理,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机构年度工作考核、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纪委对派驻机构聚焦中心任务,突出监督主业,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及所属系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落实民主集中制,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决策部署和勤政廉政等情况。 (二)督促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督促检查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指导机关纪委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等情况。 (三)督促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有关规定,严肃执纪问责,坚决纠正“四风”问题的情况;规范受理信访举报和开展纪律审查工作情况;指导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发挥纪律审查治本作用等情况。 (四)落实市纪委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及时请示报告工作和相关事项,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等情况。 (五)加强自身建设,带头改进作风,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基础性工作,开展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等情况。 (六)完成市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情况。 第四条 对派驻机构的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专项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主要考核派驻机构制定年度和半年度工作计划,并向市纪委报告备案情况;完成上级部署的日常性工作任务情况;建立派驻机构相关会议制度、干部内部管理和保密等规章制度情况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强化内部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 (二)专项检查。主要考核派驻机构完成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年终考核。主要对派驻机构全年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纪委每年召开会议,对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委局领导班子成员、委局机关各室主要负责人根据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结合派驻机构工作报告,对派驻机构进行民主评议。 第六条 派驻机构工作考核以工作实绩进行测评,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其中“好”的等次比例按有关规定结合考核情况确定。根据派驻机构工作考核测评结果和市管干部民主测评结果,以市纪委考核为主,综合对驻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情况,作为提出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的依据。 第七条 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派驻机构监督范围的其他市管干部,本年度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派驻机构事先没有掌握相关信息,或了解相关信息没有进行提醒约谈并及时报告的,该派驻机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好”或“较好”等次;驻在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本年度发生非自办违纪违法案件,该派驻机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好”的等次。发生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调整使用、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被评为“好”等次的派驻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差”等次的派驻机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提出整改要求。考核中发现严重失职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市委对市管干部考核相关要求,进行述职述廉,认真撰写个人述职述廉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纪委干部室汇总,并在派驻机构年度工作汇报会议召开前,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十条 派驻机构年度工作考核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情况由干部室向派驻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相关材料按规定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及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派驻机构年度工作考核及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干部室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派驻(出)机构工作考核评议要点 附件
派驻(出)机构工作考核评议要点
派驻(出)机构工作例会制度
为加强市纪委与各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以及各派驻机构之间的工作交流,及时研究部署阶段性的重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例会内容。传达贯彻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部署有关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组织专题研讨、业务学习、知识讲座、参观考察等,具体内容根据需要确定。 二、例会形式。全体例会和片区例会。全体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织召开。片区例会由联系纪检监察室视情报联系片区委局领导同意后召开。 三、参加人员。全体例会参加人员一般为委局班子领导、各室负责人、各派驻机构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若需要扩大范围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片区例会参加人员为联系片区的委局领导、联系纪检监察室全体人员、片区派驻机构全体人员。 四、组织实施。工作例会由市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干部室配合。办公室应在召开例会前收集市纪委各室需在工作例会上研究和布置的相关内容,征求派驻机构的意见建议,报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后,确定例会的主题和相关议题。干部室负责参加例会人员的签到、请假等事宜。片区例会由联系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 五、工作要求。派驻机构参会人员应按要求准时出席会议,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因故不能参加的,须提前请假。办公室、联系纪检监察室分别负责做好全体例会和片区例会召开后的情况梳理和总结汇报工作。 派驻(出)机构干部请假休假及因公外出
报告制度
市纪委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干部请假休假(参加学习培训参照执行)及因公外出的,实行报告制度,并分别填写《派驻(出)机构市管干部请假休假(外出)审批表》(附件1)、《派驻(出)机构干部请假休假(外出)审批表》(附件2),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报告手续,并报市纪委干部室备案。 一、派驻机构市管领导干部请假休假及因公外出,在执行市委规定的同时,3天以下的,应分别向市纪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常委、副书记报批;3天以上(含3天)的,在向市纪委分管领导报告后,还应向市纪委主要领导报批。 二、派驻机构中层干部请假休假及因公外出,3天以下的由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批准;3天以上(含3天)的,由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同意后报市纪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常委审批。 三、派驻机构其他干部请假休假及因公外出,5天以下的由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批准;5天以上(含5天)的,由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同意后报市纪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常委审批。 四、派驻机构干部请假休假的种类、期限、待遇及证明材料按市组织人事部门规定执行。请假休假结束或因公外出返回后应及时向干部室销假。 附件1
派驻(出)机构市管干部请假休假(外出) 审批表
说明:因公外出(学习培训)需在请假事由栏中说明,并附相关文件。 附件2 派驻(出)机构干部请假休假(外出)审批表
说明:因公外出(学习培训)需在请假事由栏中说明,并附相关文件。 派驻(出)机构干部考勤制度 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对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干部出勤、缺勤情况的考核与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派驻机构干部考勤制度如下: 一、考勤办法 采取日常考勤、特别考勤和抽查考勤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日常考勤 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考勤委托驻在部门管理,由驻在部门每月汇总后向市纪委干部室通报。 (二)特别考勤 1.特别考勤主要是对派驻机构干部参加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组织的各类会议、学习等重要活动的出勤情况进行考查。 2.特别考勤一般由市纪委干部室负责考勤,活动由业务科室直接组织的,考勤由组织的科室负责,结果报市纪委干部室备案。派驻机构干部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事先向干部室或活动组织科室书面请假并说明原因,否则按无故缺勤处理。 (三)抽查考勤 1.抽查考勤主要是对签到记录、按时上下班和坚守工作岗位的情况进行考勤。 2.抽查考勤不定期进行,可采取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 3.抽查考勤由市纪委干部室负责组织,一般由抽查组成员分头到各派驻机构对抽查考勤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必要时可采取突击检查方式进行,抽查考勤结果应向派驻机构负责人进行核实,并要求签名确认。 二、考勤管理 市纪委干部室负责汇总考勤结果,定期向市纪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报告考勤情况。考勤结果作为派驻机构干部年度考核、奖优罚劣以及任免交流的依据之一。派驻机构干部有旷工、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等违反劳动纪律情况的,责令检讨改正,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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