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的通知
各市运管局、杭州市车管局、宁波市客管局,义乌市运管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运〔2016〕1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6〕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加快构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新格局、保障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要广泛开展学习活动,同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网络,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深入宣贯《规定》的精神和内涵,促使车辆技术管理相关人员全面理解和掌握《规定》的各项内容,确保《规定》顺利实施。
二、具体实施要求
(一)车辆二级维护周期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车辆二级维护的周期由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改为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自行确定车辆二级维护周期。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一车一档制度,及时将车辆二级维护周期计划和执行情况等存入车辆管理档案,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将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各级运管部门可通过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对上传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比对和审核,并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开展随机抽查。
(二)车辆定期检测和等级评定要求。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出租汽车、公共汽(电)车、教练车及普通货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三)车辆年审要求。根据《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内容,审验内容应包含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对于挂车审验,不再要求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但应查验挂车行驶证件。
(四)对承担二级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对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对新申请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企业,严格按照开业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开业条件的,不予许可。对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企业,要督促其对照开业条件对人员、设备、设施等进行升级改造并限期达标。在2016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条件的企业可继续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自2017年1月1日起,仍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能力的经营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经营活动。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定》明确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并通过信息化等技术手段,采取定期和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具体包括:
(一)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重点检查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车辆维护的记录以及车辆定期检测和评定的执行情况等,检查结果纳入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等诚信管理体系,并与运输企业经营权招标和运输车辆审验挂钩。
(二)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重点检查经营者的维护修理经营资质是否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和《汽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6739)的要求,是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维护和修理车辆。检查结果纳入维修企业信用考核等诚信管理体系。
(三)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重点检查其执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情况、燃料消耗量核查等情况,对不按国家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或提供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按照《道路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 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