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16〕4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证保险监管,完善信用保证保险数据统计,我会研究制定了《信用保证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本制度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16年9月开始报送2016年8月报表。

  

  统计工作联系人:葛亚莉、葛士桂  010-66286239

  创新系统管理员:孙思  010-66286832

  创新系统技术服务:刘文立  010-66286110

  屠晓东  010-66288379

                                          中国保监会

                                         201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