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6-06-14 00:00:00
发文机构:
浙江省文物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42-2016-0035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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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关于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等有关要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我省电网销售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4月20日起,全面取消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优惠,执行相同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其中,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31日之间的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6〕2号)附件3所列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同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 二、为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自2016年6月1日起,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含税)。其中,电力用户2016年6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件。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到实处。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6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