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文化在特色小镇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和独特功能,推进文化建设与特色小镇创建工作有机融合,加快推进特色小镇文化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浙江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浙特镇办〔201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0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特色小镇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的发展平台。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是省委、省政府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一项重大决策。在特色小镇建设中塑造文化灵魂,树立文化标识,留下文化印象,是文化作为特色小镇内核的必然要求。加快推进特色小镇文化建设,着力推动“文化+特色小镇”融合发展,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和小城镇建设,打造文化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的新样本;有利于强化特色小镇的文化功能、融入特色小镇的文化元素、提升特色小镇的文化品质,实现文化让特色小镇更加美好、特色小镇让文化更具魅力的双重目标;有利于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整合汇聚全省文化资源,更好地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推动特色小镇成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重要功能平台。

二、总体要求

运用“文化+”的动力和路径有效助推特色小镇建设,充分发挥文化在塑魂、育人、兴业、添乐、扬名等方面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指导特色小镇挖掘文化资源、提供文化服务、提炼文化品质,使特色小镇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人文气息浓郁深厚、文化产业特色鲜明、文化生态优美精致、多种功能互动叠加,实现特色小镇文化功能“聚而合”、文化形态“精而美”、文化产业“特而强”、文化机制“活而新”。

三、主要任务

按照生产、生态、生活“三生融合”和产、城、人、文“四位一体”的要求,强化特色小镇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文化遗存和历史遗迹,传承有价值的传统民俗和文化习俗,延续历史文脉,传承文化精神,弘扬文化价值。提升特色小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强文化服务功能和导向功能,凸显文化特色服务,营造文化艺术氛围,示范引领所在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建。推动特色小镇文化产业跨界融合,立足文化特色,集聚发展文化产业,开发适销对路的特色文化产品,推进文化旅游、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发展。推进特色小镇对外文化交流合作,扩大文化开放和文化贸易,传播和推介浙江地域特色文化,活跃双向交流与互鉴,拓展境外文化市场。

四、支持重点

(一)支持特色小镇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利用。加强特色小镇区域内文物资源的调查、挖掘和保护,通过文物建筑、工业遗产、传统村落、大遗址等的保护修缮和展示利用,鼓励和扶持特色小镇多渠道筹资建设特色博物馆、艺术馆,探索建立若干历史文化资源展示区,彰显文化特色,优化人文环境。推动全省历史文化资源为特色小镇建设服务,充分调动各级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创新合作载体和平台,共同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推动形成特色小镇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体系。支持特色小镇区域内的文物资源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指导相关历史城镇、街区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

(二)支持特色小镇搭建公共文化服务平台。推动文化走亲等特色文化活动和优质文化资源向特色小镇倾斜,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特色小镇设立文化站、文化礼堂,派驻文化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