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建委加快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货币补偿和市场化安置),进一步加快市区城中村改造步伐,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5〕107号)和《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大力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有利于被征收人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进行自由选择,满足多样化的居住需求;有利于缩短安置周期,减轻安置成本;有利于打通商品房和安置房的通道,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货币化安置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省建设厅要求,各地均要按照原则上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目标。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按照《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落实激励政策,积极鼓励、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一是客观、合理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考虑到房屋被征收的实际因素,评估被征收房屋比准价格时,可选择安置用房作为可比案例,结合结构、年限等相关因素修正评估。二是合理控制征收面积和安置面积的比例,考虑众用分摊系数因素,可适当增加合法建筑面积应安置建筑面积,但要严格控制人均增购建筑面积、户均增购建筑面积和宅基地增购建筑面积等政策。三是对被征收房屋可实行货币化安置与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可以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产权调换安置房,与其货币补偿款进行差价结算,并享受市场化安置购房补助,结算后如有多余部分货币补偿款并用于购买市场房源的,可继续按照市场化安置政策予以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国家、省棚户区改造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和被征收人意愿,积极探索创新货币化安置的思路,进一步细化货币化安置办法,给出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货币化安置方案,满足被征收人多种安置需求。四是落实好货币化安置的奖励补助政策。各地要从有利于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出发,在市政府明确的奖励补助政策基础上,合理确定并明确告知入户调查、提前签约、提前腾空等奖励项目的标准和范围,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五是确保货币化安置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购房的,其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不需补交房屋产权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补交房屋产权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进一步强化资金保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要积极争取开发性金融支持等一系列扶持激励政策,充分利用国开行、农发行等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强化货币补偿资金保障。对纳入市区重点实施范围的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优先予以推荐,争取开发性优惠贷款更大力度的支持。同时,各地要完善融资工作机制,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融资体系和资金偿还保障机制,为货币化安置顺利实施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
四、进一步加强房源统筹
根据当地安置房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供需现状,因地制宜地统筹利用存量安置房源和普通商品住房,合理控制集中新建安置住房。一是加快建立安置房源调剂和结算机制,统筹市区安置多余房源,盘活存量城建资产,实现市区多余安置房源的相互调剂、统筹使用。二是搭建市场化安置房源平台,为被征收人提供相应房源信息,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理价格将商品房房源用于市场化安置,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三是可结合当地存量普通商品住房情况和安置对象意愿,选择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中购买后用于安置。
五、进一步抓好组织实施各地要将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提高认识,形成合力。各地住建、房屋征收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协调指导,切实做好政策指导、房源统筹等工作,认真研究解决货币化安置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当好领导参谋。要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有针对性地深入细致做好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宣传工作,使安置对象切实了解政策内容,吸引更多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化安置,为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提供房源信息、组织免费看房、开展集中办理交易手续的方式,为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化安置做好服务。要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管;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督促实施单位将货币化安置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