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初始排污权核定与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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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乐清市初始排污权核定与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5日 乐清市初始排污权核定与有偿使用工作方案 为持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夯实排污权市场化配置基础,进一步凸显排污权的特许物权性质,健全初始排污权核定与有偿使用工作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和《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温政令123号)等国家、省和市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全面完成“十三五”规划期内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针对上一轮初始排污权核定及有偿使用工作开展情况,整理新一轮核定的企业名单,在区域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完成新一轮核定任务。 (二)开展新一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做好上一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扫尾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全面开展新一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 (三)初始排污权核定的对象为本市除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外的重点工业排污单位。列入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有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四项。其他纳入总量约束性控制范围的污染物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可以参照本方案开展初始排污权核定和有偿使用工作。 二、工作程序 (一)第一次通告:乐清市环保局根据上一轮初始排污权核定和有偿使用情况,将上一轮已核定及新一轮新增补核企业名单及排污权指标数量进行通告,向有关企业发放核定通告单(附件一)。通告企业名单应包括延续不变的、承诺下浮的、增量调整的、放弃权项的、回购剩余的,以及本轮新增企业名单(包括上一轮遗漏、上一轮新增交易)。 (二)申请变更:1、排污单位填写《乐清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申报表》(见附件二),并向乐清市环保局申报,本轮新增核定企业也应填写本表;2、乐清市环保局根据申报内容核定排污单位申报的初始排污权,并填写《乐清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表》(见附件三);3、乐清市环保局将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结果反馈给各排污单位。 (三)结果公示:除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外,其余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在报纸、官方网络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五)申请复核:排污单位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乐清市环保局申请复核,环保部门对复核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变更或维持原核定的复核决定。 (六)有偿使用:核定完成后一个月内,乐清市环保局向排污单位发出缴款通知单(附件4),各排污单位根据通知单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同时一并收缴上一轮尚未缴纳的有偿使用费,换发排污权证。缴费总金额超过20万元、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温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温环函〔2016〕21号)第五条执行。 三、进度要求 为确保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稳步推进,我市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新一轮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并同步发出缴款通知书,于2016年第4季度末完成本年度初始权费收缴任务,并于“十三五”规划期年末(即2020年末)全面完成本规划期核定与收缴任务。 四、技术要求 有关核定技术要求应严格按照《浙江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试行)》(浙环发〔2013〕42号)和《温州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技术方案》(温环发〔2012〕108号)等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附件:1.乐清市初始排污权核定通告单 2.乐清市初始排污权核定申报表 3.乐清市初始排污权核定确认表 4.乐清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样单) 附件下载:乐环[2016]61号(关于印发乐清市初始排污权核定与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a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