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部门明确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文时间:
2016-05-26 00:00:00
发文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5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通知指出,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该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5月16日,四部委又出台《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