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9日

 

  

  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部署,充分发挥领军工业企业在工业强市建设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乐清经济赶超发展,根据《温州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温政办〔2015〕1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三名”工程,加快推进工业强市建设,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联动推进与分级培育、动态管理与优胜劣汰相结合的原则,以龙头骨干企业为对象,针对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强化需求导向、优化资源配置,实施精准服务,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发展速度快、质量效益好、带动作用明显的领军工业企业(集团),增强我市工业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

  二、培育对象

  在兼顾行业和区域分布的前提下,由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税局筛选符合以下条件的30家企业,列入我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名录:

  (一)在乐清市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年销售产值4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费2000万元以上。

  (二)兼顾行业发展均衡,单个行业(以国税部门的行业分类为准)达标企业超过10家,以上年度企业税费排序优选前10家列入培育。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织结构合理,规章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规范。

  (四)属于我市“一六五”重点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效应,具有较强的区域影响力。

  温州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优先列入我市培育名录。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列入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对象名录:当年节能降耗减排不达标;当年度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生产事故或出现重大违法案件、严重失信行为;近两年因受“两链”(资金链和担保链)影响,存在较大风险。

  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增补,对达不到培育标准的企业予以调整。每年根据上年度相关数据(其中销售产值由统计部门提供,税费数据由地税、国税部门提供),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联合筛选初步名单,征求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及相关部门意见,并审核确认、公示后,报市政府予以公布。

  三、培育目标

  以“百亿航母、十亿团队”为目标,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力争经过3年的努力,到2018年底,新增销售产值超百亿元企业(或企业集团)1家;新增销售产值超50亿元企业(或企业集团)2—3家;新增销售产值超10亿元企业(或企业集团)5家。

  四、扶持政策

  (一)进一步加强要素保障。培育对象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在原评级结果(除A+类以外)的基础上提升一档,鼓励培育对象加强产业链升级项目储备和实施,土地、能源、环境容量指标向培育对象重点项目倾斜。新增工业用地重点用于培育对象的投资项目,如当地没有发展空间的,项目可以由市政府在我市范围内统筹安排落地,鼓励培育对象新建项目落地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工业园区和柳白新区。在环境容量满足条件下,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优先支持培育对象项目建设,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下浮40%。在用能总量满足条件下,优先保障培育对象新增用能,新增用能项目根据项目单耗水平,免收或减半征收新增用能指标申购费。

  (二)加大技改补助力度。鼓励培育对象深入实施“机器换人”,积极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提高智能制造水平。对培育对象实施的技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装备国产化项目。在享受我市产业技改(节能改造)资金补助时,对设备投入部分和技术创新投入(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等投入)部分,按高于原有政策标准2个百分点给予补助。

  (三)支持开展联合重组。鼓励培育对象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联合重组及投资合作。联合重组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其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涉及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培育对象和本市企业开展联合重组,及对省外或境外企业等进行并购重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由市财政予以70%奖励;由于联合重组过程中发生股权变更而产生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0%返还给企业;培育对象与央企、国企、知名外企开展兼并重组、股权合作等,且兼并后培育对象注册地和税收仍在我市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由市财政予以70%奖励。

  (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引导培育对象加大科技投入,完善内部员工创新激励机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培育对象承担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的项目,按照研发投入3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给予100万元奖励。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保护创新积极性,对培育对象在国内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维权胜诉后根据维权费用给予30%援助,国内案件每起不超过20万元,涉外案件每起不超过50万元。

  (五)推动全产业链发展。积极发挥培育对象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培育对象每增加1家本地配套企业(配套企业是指与培育对象发生开票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培育对象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整机集成制造企业或者工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本市企业采购配套关键零部件或设备超500万元的,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推进企业质量与品牌建设。鼓励培育对象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奖励100万元,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50万元。鼓励培育对象积极争创温州市市长质量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引导培育对象争创“浙江制造”品牌,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并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30万元补助。鼓励培育对象标准创新,掌握标准话语权,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每项给予50万元补助,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的,按照现行补助政策的最高标准予以补助。

  (七)强化人才引留支持。鼓励培育对象积极引进和培养高端人才。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到培育对象企业工作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对培育对象引进的中级以上职称人才,在购买人才公寓时予以优先安排,并给予成本价购房优惠。对于未购买住房的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人才分别给予400元/月、500元/月、600元/月的住房租赁补贴。加大培育对象企业员工子女入学支持,在培育对象中连续工作满3年的拥有正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博士学位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和高层(总公司以上)管理人才,以及培育对象当年亟需引进的关键人才(必须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标准),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市政府政策照顾对象;在培育对象中连续工作满10年的拥有中级以上职称(中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市教育局优先安排公办学校就学。鼓励培育对象加强技术工人的培训培养,每年对培育对象在相关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八)奖励企业规模上台阶。支持培育对象优化结构,促进规模倍增。建立培育对象年度排行榜,每年公布培育对象销售产值和缴纳税费排名榜,对排名前五位的培育对象进行重点宣传和表彰。对培育对象税费增长10%以上的新增地方财政部分,由市财政予以50%奖励,专项用于企业在扩大有效投入项目方面的支持;对年度工业销售额(乐清市域内)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赠送牌匾,并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乐清市域内年实缴税金首次 超过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授予“突出贡献奖”,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九)进一步提升企业家素质。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引导企业家适应经济新常态下的创新发展。每年安排培育对象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出资的国内外培训学习、高端论坛、招商引智、展览展会等活动,不少于1次;每年组织培育对象职业经理人等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新生代企业家免费培训考察,不少于2次。

  (十)进一步提高企业家待遇。提升企业家归属感,畅通企业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的渠道。培育对象主要负责人优先聘任为市政府经济发展特别顾问,优先列为市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候选人,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对象主要负责人和优秀员工申报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招商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协助各乡镇(街道)、功能区指导培育对象制定企业三年发展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研究制定培育对象的“一事一议”支持措施;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具体负责区域内培育对象培育工作,做好培育对象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和督促工作,并按企业发展需求,做好“一企一策”编制及权限内要素保障和支持政策的兑现工作。

  (三)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市领导、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功能区与培育对象“一对一”联系的工作机制,市领导、相关部门牵头联系指导销售产值超10亿元的培育对象,乡镇(街道)、功能区联系销售产值10亿元以下的培育对象,联系组一年进企业不得少于两次。定期召开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建立培育对象重大项目储备库,跟踪重大项目实施进度,通过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培育对象经营发展状况和目标、项目完成情况,协调解决培育对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为培育对象开展“直通车”服务。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乡镇(街道)、功能区要积极履行属地职责,各责任单位要积极细化简化政策兑现操作程序,确保扶持政策的兑现与落实。对乡镇(街道)、功能区由于培育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培育对象外迁的,实行追查问责制;市考绩办将市级部门、各乡镇(街道)、功能区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工作情况纳入年度重点考绩内容。

  (五)营造良好氛围。设立领军工业企业培育专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宣传报道、培训考察、工作推进等方面。规范对培育对象的各类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部门对企业开展的各种检查须实行备案制度。加大对培育对象的宣传力度,在市级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宣传企业在做强做大、整合重组、制度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的经验,以及领军企业家典型事迹等,在重要地段设置企业宣传展示牌,提升企业(企业家)美誉度和知名度。

  六、其他

  本方案扶持政策适用于乐清市企业,培育名录中列入集团统计的企业一并享受有关政策,有关扶持政策涉及同一事项,遵循就高执行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本方案自2016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18年12月31日。

  附件:《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责任分解表

  

附件

  《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责任分解表

序 

号 

任务内容 

责 任 单 位 

1 

加强要素保障 

培育对象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在原评级结果(除A+类以外)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市经信局 

新增工业用地首先用于培育对象项目需求。 

*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鼓励培育对象新建项目落地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工业园区和柳白新区,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排污权指标优先支持培育对象项目需求,给予新、扩、改建项目排污权有偿使用优惠价格。 

*市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优先保障培育对象新增用能。 

*市经信局、市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2 

加大技改补助 

落实对培育对象在技改方面的扶持与补助。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3 

支持兼并重组 

落实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税收优惠政策。 

*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落实兼并重组过程中房屋交易手续费免收政策。 

市住建局 

鼓励培育对象开展兼并重组,落实财政奖励政策。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4 

鼓励创新投入 

落实承担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的项目、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奖励政策。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 

*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落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政策。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5 

推动产业链发展 

积极发挥培育对象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落实相关奖励政策。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科技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6 

树立质量品牌 

鼓励培育对象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建设,积极争创各个级别的质量奖,主导制定国家、国际等标准,落实质量标准奖励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引导培育对象争创“浙江制造”品牌,制定“浙江制造”标准,落实补助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7 

加强人才支撑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培育对象工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市人力社保局 

加强培育对象员工子女入学支持。 

市教育局 

落实住房补贴和人才公寓购房优惠政策 

市招才局 

鼓励培育对象加强技术工人的培训培养。 

*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 

8 

鼓励规模晋级 

建立培育对象年度排行榜,每年公布培育对象销售产值和缴纳税费排名榜。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 

落实对排名前五的培育对象的专题宣传。 

*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 

落实企业规模上台阶奖励政策。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9 

提升企业家素质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每年组织安排国内外培训学习、招商引智、展览展会、高端论坛等活动。 

*市招才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招商局、市商务局 

10 

落实保障措施 

每年对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对象名录进行筛选,分解到各乡镇(街道)、功能区,进行动态管理。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 

积极履行属地职责,具体落实区域内企业培育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在培育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建立领导联系培育对象制度,协调解决培育对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为培育对象开展“直通车”服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对培育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培育对象外迁的,实行追查问责制。 

市纪委(监察局) 

10 

落实保障措施 

加强年度考核,确保政策落实。 

市考绩办 

设立领军工业企业培育专项工作经费。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规范各类执法检查,实行检查备案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加大对培育对象的宣传力度,在市级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宣传领军工业企业先进经验和企业家典型事迹。 

*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 

                       备注:标记“*”为牵头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