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机综合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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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机综合保险工作,降低农民保费负担,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制订《乐清市农机综合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农业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9日 乐清市农机综合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浙发改综体〔2016〕6号)和《关于落实农机保险协议做好农业机械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农机〔2014〕1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机综合保险工作,降低农民保费负担水平,逐步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覆盖广泛、保障适度的农机综合保险制度体系,特制订本方案。 一、补贴要求 1、补贴对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和个人。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必须持有效驾驶证。 2、补贴机具范围: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履带自走式耕作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和烘干机。 3、补贴险种:农机损失险、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机损自燃险(仅限联合收割机和烘干机)。 4、补贴标准:乐清市本级财政补贴额为保费的80%。 二、操作流程 1、投保。农户至保险公司根据当年农业机械综合保险方案投保,填写投保单,交纳20%保费。 2、出单。保险公司按承保流程规定出具保单。 3、申请补贴。保险公司于当年11月底前向乐清市农机管理总站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供《乐清市农业机械综合保险补贴清单》。 4、审核公示。市农机管理总站审核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机具清单,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并向市财政局申请结算。 5、复核拨付。市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向保险公司拨付保费补贴。 三、管理与监督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依规操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不允许保险公司采用任何形式变相返回农户保费,对骗补套补行为,一经发现将列入黑名单,不再享有农机综合保险保费补贴资格。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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