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性下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6-05-12 00:00:00
发文机构:
温州市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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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和《关于临时性下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温人社发〔2016〕99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实行临时性下调,由1.5%降为1%。调整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特此通知。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 清 市 财 政 局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