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农业局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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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局属各科室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秩序,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现特制定《乐清市农业局项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农业局 2016年4月14日 乐清市农业局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市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农〔2016〕36号)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项目以扶持发展农业主导产业为主,兼顾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农机化促进工程等。 第三条 项目管理办法包括项目储备申报、项目审核、项目立项、项目管理实施、项目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等。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落实责任、分工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农业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对经专家论证的项目进行讨论,研究确定入库项目。 第七条 局产业信息科负责农业项目的牵头管理工作。负责农业项目策划、包装储备,建立农业项目库,项目申报、立项、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 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对入库、申报、立项、验收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审查,审查结果提供局作为依据。 第九条 业务科室(单位)按职责及业务范围,提出项目申报初审建议,对批复的归口项目实施日常监管。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统一下发农业项目申报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各级政府农业产业政策,财政资金投资方向,能促进生态高效农业发展、农民稳定持续增收。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必须符合农业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选定。 (一)不符合申报指南下达的投资方向或建设内容要求; (二)项目单位不具备申报文件规定的法人资格; (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 (四)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严重缺陷; (五)已经申报实施过同类项目的,不再予以报批; (六)不能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粗放混乱的单位; (七)以往下达的项目执行不力,成效不佳,管理不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新项目; (八)以往下达的项目存在严重违规现象,被各级检查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的单位,五年内不再安排新项目; (九)越级上报的项目,市农业局不出具申报文件。 (十)在列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或发生农产品安全违法案件,或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立项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提取 第十五条 温州市级以上项目立项,原则上聘请农业专家,由专家组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项目一经立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项目计划,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项目立项后,要及时公示。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要落实项目实施监管责任人,帮助项目实施单位解决在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的向农业局反馈。 第十八条 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对归口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签订项目建设承诺书。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并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并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其它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的,将扣减项目资金补助额度。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在2个月以内申请项目验收,同时要对项目建设进行自查自验,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写好项目总结报告,对有关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做好项目申请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级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聘请农业专家,由专家组验收。县级项目由业务科室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全面完成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内容保存完好,形成生产能力; (二)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用符合要求,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三)项目档案完整,组织机构健全;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三)项目竣工财务报表 (四)批准的项目位置图 (五)专项审计报告 (六)其它须提供的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它有关项目库管理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上级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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