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防办,义乌市人防办: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3号)文件精神,结合人防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证书发放办法
2014年6月,我办发布《关于调整全省人防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第201401号),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定由省人防办审批(委托舟山市人防部门),丙级资质认定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下辖各县(市、区)人防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办不再另行出具委托书,盖有省人防办印章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将下发各受委托单位。各单位要加强对空白证书管理,妥善保管,规范使用,并详细登记使用情况(登记表格见附件1)。
二、规范审批工作流程
各级受委托单位要参照省办“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定”的办理情况,结合本地审批工作实际,建立、完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的工作流程,主要内容为承办岗位、运行程序、办理时限等,并于6月底前报省办备案。内部流程和外部流程要相互对应、相互衔接,严格落实“一审一核制”,各个审批环节填写相应的文书(内部程序单见附件2)。
三、加强审批档案管理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认定应当执行有关行政许可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审批工作特点,形成工作机制,保证行政审批档案质量。审批人员在项目办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的规定,收集、整理审批资料(资料归档目录见附件3),项目办结以后,按项目审批序号编码,按规定的目录、内容、格式建立档案,并按规定时间移交档案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人防行政审批水平。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研究落实措施,要加强对窗口服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便民高效的原则,积极推行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行为和运行模式,着力破解“办事难”等难题,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畅通服务网络,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建立科学、有效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运行机制。
(三)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各人防主管部门和审批职能处(科)室要建立健全审批服务管理制度,明确窗口职能、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省办将适时对各受委托机关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及资料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联系人:方卫军,联系电话:0571-89820038)
1.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使用登记表.doc
2.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认定内部程序单.doc
3.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认定文件材料归档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