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发改高技〔2016〕251号

杭州、温州、台州、义乌市发改委(局)、商务局、人民银行、海关、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55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开展年度示范城市自评价工作。 2015年度的示范城市自评价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抓紧组织填写《基础数据表》,撰写《自评报告》,经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4月底前由当地发改部门将《基础数据表》和《自评报告》报送给省发改委,并抄送省相关联合发文部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杭州海关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4月18日

抄送:省财政厅,杭州、温州、台州、义乌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