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等15个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
| 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等15个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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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严格项目环境准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我厅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燃煤发电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并对化学原料药、废纸造纸、印染、电镀、农药、生猪养殖、热电联产、染料、啤酒、涤纶、氨纶、制革、黄酒酿造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15个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1.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2.浙江省燃煤发电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3.浙江省化学原料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4.浙江省废纸造纸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5.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6.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7.浙江省农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8.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9.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0.浙江省染料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1.浙江省啤酒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2.浙江省涤纶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3.浙江省氨纶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4.浙江省制革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5.浙江省黄酒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29日 附件1 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33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五)《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六)《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七)《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321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十一)《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 (十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十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 (十四)《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2015); (十五)《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选址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要求,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等,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三、工艺与装备 生产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清污分流和减少无组织排放。 入库坡道应封闭,垃圾卸料平台和垃圾库须确保处于负压状态,并设置负压在线监控系统。对垃圾贮存坑和事故收集池采取防止垃圾渗滤液渗漏的措施。 焚烧设计参数应满足垃圾无害化停留时间(2秒以上)、焚烧温度和湍流度要求。对温度、停留时间、湍流度、含氧量、活性炭加料、袋式除尘器等进行工艺连锁,DCS自动控制。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在垃圾接收过程中,避免垃圾或污水影响环境,避免臭气扩散影响空气质量。垃圾车冲洗水必须全部收集排入污水收集井中,不得外排。 垃圾焚烧工程应设置足够容积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垃圾渗滤液必须单独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并尽量实行厂内回用。 企业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必须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和垃圾渗滤液输送管路必须采用架空管路或明沟套明管。罐区和废物暂存场所的地面应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采取防雨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出于负压状态。这些设施内的气体应优先通过风机进风管进入焚烧炉中高温处理,或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GB14554要求后排放。在非正常工况下,须采取有效的除臭措施。 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 应优先考虑垃圾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以抑制氮氧化物产生。脱硝若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应设置配有计量模块、分配模块和监测模块,并预留选择性催化还原法安装位置。采用喷入活性炭粉末吸附重金属及二噁英时应采用称重式等可靠的活性炭在线计量装置,并设置活性炭喷射备用装置。除尘器宜设置若干独立的过滤仓室,采用在线清灰方式,应有滤料损坏监测手段。 应设置焚烧炉运行工况及排放烟气的在线监测装置,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屏在厂界外进行公示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电子显示屏的设置应便于公众在厂界外观测。公示内容应至少包括炉膛内焚烧温度等运行工况参数及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氯化氢等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及达标情况。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焚烧飞灰和更换的滤袋属于危险废物,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信息记录存档、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省相关的规定。其它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置。 五、总量控制 生活垃圾焚烧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重金属,还应重点关注二噁英等。 六、环境准入指标 新、改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执行下表规定的环境准入指标。 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标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省和行业的标准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x月x日起实施。 附件2 浙江省燃煤发电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省燃煤发电项目的有序合理发展,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燃煤发电升级与改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总量控制、节能减排、加强治理、促进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四)《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411号);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七)《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八)《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 (九)《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十)《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环办[2015]112号); (十一)《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十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十三)《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十五)《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十六)《电力行业(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十七)《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2017年大型燃煤机组清洁排放实施计划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5〕376号)。 二、选址原则及总体布局 (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热电联产项目应符合区域集中供热规划。 (二)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重点控制区和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其它区域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 (三)应急灰场选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及修改单要求。 三、生产规模与工艺装备 鼓励采用低硫分低灰分优质燃煤,加强入炉煤计量和检质,鼓励采购使用5000大卡及以上高热值煤炭。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节水技术,采用成熟的节水新工艺、新系统和新设备。新建燃煤机组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鼓励先进节能技术和系统优化运行方案,降低发供电煤耗。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配套先进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采用烟气治理组合协同控制汞技术。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2017年大型燃煤机组清洁排放实施计划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5〕376号)要求,新建火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要求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组排放限值。 加强对扬尘的控制,应采用封闭煤场,鼓励采用全密闭式煤仓。 设置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确保各类废水的有效处置,脱硫废水单独处理后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原则上要求项目工业废水零排放。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需得到安全处置。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提高粉煤灰和脱硫副产物的综合利用率;脱硝废催化剂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厂区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从设备选型、建筑布置及治理措施等方面综合考虑,并完善噪声监测体系。 五、污染物总量控制 燃煤发电产业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尚需关注烟(粉)尘、Hg及煤炭总量平衡。 六、环境准入指标 新、改扩建燃煤发电项目执行下表规定的环境准入指标。 表 燃煤发电项目环境准入指标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直接以煤炭为燃料的燃煤发电企业(包括300MW及以上燃煤热电)。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x月x日起实施。 附件3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为规范我省化学原料药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化学原料药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三)《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五)《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八)《浙江省医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浙经信医化〔2011〕701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47号) (十)《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 (十一)《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 (十二)《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23-2014)。 二、选址原则 (一)新建、改扩建化学原料药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新建、改扩建化学原料药项目必须建在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工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搬迁至工业园区。 (二)环境质量已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尤其是特征污染物超标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新建和改扩建污染物总量增加以及新增对应超标特征污染物的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和项目。 三、工艺与装备 (一)鼓励化学原料药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组建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研发力量强、具备竞争力优势的大型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和集团。 (二)鼓励化学原料药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理念。 (三)提倡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和定量化控制技术,提高产品收率,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新建和推倒重建的生产车间原则上应采用垂直流设计。 (四)鼓励采用先进输送设备和输送工艺。不得使用压缩空气、真空压吸的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化工物料,如物料特性和工艺无法替代时,须对输送排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 (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固体投料应设密封投料装置,除允许非易挥发有机物料中敞开投加不发生即时化学反应的固体物料外,其他不得敞口投料;以剧毒物料为生产介质的设备和母液、污水收集槽,不得使用敞口设备,确因排渣、清渣需要的,该设备应设密闭排渣装置。 (六)涉及有机溶剂或挥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固液分离过程须采用密闭的分离装置,不得采用真空抽滤设备和敞口的固液分离装置,确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敞口装置的,必须对装置区域设置局部废气收集系统,对散发的废气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处理。 (七)鼓励选用双锥、单锥等先进的烘干设备。含有有机气体的物料烘干要淘汰老式热风循环烘干设备,烘干过程产生的废气应用专管引出,并经冷凝回收、预处理后,方可进入废气集中处理系统。 (八)积极寻找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代替高毒、恶臭、高挥发性原辅材料,车间必须采用可靠的尾气集中收集与处理系统。 (九)液体化学品储罐贮存尽量采用氮封,易挥发化学品原则上要求储存于配备呼吸阀、防雷、防静电和降温设施的储罐中,液体化学品装卸必须采用装有平衡管且封闭的装卸系统,储罐呼吸气原则上应进行收集处理,确有必要采用桶装原料,须用正压方式输送。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发展化学原料药产业的专业化园区必须具备完善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条件,企业生产废水应依托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统一外排。 必须配套合适的化学原料药生产废水预处理措施和设施,除常规指标外,尤其应关注特征污染因子的治理对策,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必须考虑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的高毒害或生物抑制性强、难降解有机物的处理单元。鼓励回收利用废水中有用物质,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分、高毒害(包括氟化物、氰化物)、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应单独配套预处理措施和设施,高盐分母液宜配套脱盐设施或采取其他先进技术进行处理。鼓励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采用集约化的集中焚烧方式处理。 必须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渠明管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易污染区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罐区和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作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宜采取防雨措施。 生产区所有废水,包括生产、储运、公用工程等可能受污染区域的工艺废水、循环水排污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必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回用、监控排放;全厂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清下水)排放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各产品排污系数要低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相关要求(详见附表),并按照削减10%以上的要求进行控制。对个别原研药、专利药和首仿药等可适当放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必须高度重视生产、储运及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有机污染物废气,尤其是恶臭废气的污染防治,应优先考虑低温冷凝或蒸馏等适用技术回收物料,通过储罐化储存、管道化输送、密闭化、连续化、自控化生产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通过平衡管、氮封,以及密闭化设备、局部负压集气系统收集工艺废气、废水处理站废气以及其他公用工程废气。必须采取严格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措施,生产系统所有非安全排泄的工艺排放口、储运设施排放口以及间歇性排放的驰放气均应纳入废气处理系统处理。有机废气和恶臭性废气宜根据其特性采取吸收、吸附、焚烧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处理,确保排气筒与厂界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要求。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需得到安全处置。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厂区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五、环境风险防范 (一)必须设置事故池贮存事故废水(含消防下水),事故池容量应可容纳最大事故状态所产生的废水量,事故池宜采取地下式并布置在厂区地势最低处,事故源切断应分别设置手、自动系统,事故废水须进行有效监控和处理,防止事故废水直接外排。 (二)化学原料药产业园区应制定园区级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结合园区建设项目,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建立重大风险单位集中监控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满足化工类事故处理和救援的需要。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监测和区域缓冲能力。 (三)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必须制定有效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配备满足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设施,定期开展演练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 (四)化学原料药企业搬迁后原厂区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生态修复。新建化学原料药项目在动工建设前应调查厂区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背景值。 六、总量控制 化学原料药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还应关注相关特征污染物。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扩建采用化学合成或半发酵半合成方法生产化学原料药和中间体的化学原料药建设项目以及现有生产企业的整治。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x月x日起实施。 附表: 1.《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2.《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附表1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3/t
附表2 生物制药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3/t(生物工程类制药除外)
附件4 浙江省废纸造纸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为规范我省废纸造纸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废纸造纸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1号令);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三)《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四)《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六)《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浙淘汰办〔2012〕20号); (十)《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一)《关于钱塘江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浙环函〔2014〕159号) (十二)《造纸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71号); (十三)《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十四)《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 第9号)。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造纸企业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新建造纸企业必须建在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造纸企业搬迁至产业园区。 三、生产规模与工艺装备 (一)新建、扩建造纸项目单条生产线起始规模要求达到:新闻纸年产30万吨、文化用纸年产10万吨、箱纸板和白纸板年产30万吨、其他纸板项目年产10万吨。薄页纸、特种纸及纸板项目以及现有生产线的改造不受规模准入条件限制。上述纸种现有生产线的改造和薄叶纸、生活用纸、特种纸及纸板新上及改造项目不受规模准入条件限制。 (二)鼓励发展应用中高浓技术,高效废纸脱墨技术,低定量、高填料造纸技术,中性造纸技术等工艺技术。采用先进的纸机白水回收系统,白水回用应达到90%。 (三)提倡采用宽门幅高速度、高效率低能耗、安全环保的造纸技术与装备。 (四)严格执行国家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设备淘汰制度,淘汰窄幅宽、低车速的高消耗、低水平造纸机,禁止进口淘汰落后的二手制浆造纸设备,鼓励使用高效、低耗的造纸设备。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造纸企业内部车间废水应分质分类处理,造纸废水原则上均应纳入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 符合《关于钱塘江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浙环函〔2014〕159号)及《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保部公告 2008年第30号)中规定的企业,应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全厂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安装主要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原则上造纸企业应实行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及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需得到安全处置。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储存、安全处置。对造纸废渣及废水处理站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五、总量控制 造纸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若建设自备锅炉,还应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 六、环境准入指标 新、改扩建造纸项目执行下表规定的环境准入指标。 环境准入指标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废纸造纸企业以及以商品浆为原料的造纸企业。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x月x日起实施。 附件5 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为规范我省印染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印染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1号令);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三)《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四)《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六)《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浙淘汰办〔2012〕20号); (十)《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一)《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业部公告(工消费[2010]第93号)); (十二)《关于印发印染项目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经贸投资〔2008〕248号); (十三)《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 (十四)《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 第19号) (十五)《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 第41号) (十六)《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33_962-2015)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印染企业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新建印染企业必须建在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印染企业搬迁至产业园区。 三、生产工艺与装备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采用污染强度小、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参数要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 (二)禁止选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过5年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二手前处理、染色设备。 (三)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耗的连续式处理设备;连续式水洗装置要求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要能满足1:8以下的工艺要求;拉幅定形设备要具有温度、湿度等主要工艺参数在线测控装置,具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箱体隔热板外表面与环境温差不大于15°C。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印染废水原则上均应纳入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企业应建有中水回用设施;废水做到清污分流、分质回用。 碱减量废水应单独设置预处理工艺,鼓励回收对苯二甲酸。 全厂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安装主要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原则上印染企业应实行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及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 必须对定型机废气进行有效治理,回收油剂和废气的热能。提倡使用清洁热媒。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需得到安全处置。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储存、安全处置。对印染废渣及废水处理站污泥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五、总量控制 印染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若建设自备锅炉,还应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 六、环境准入指标 新、改扩建印染项目执行下表规定的环境准入指标。 环境准入指标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印染企业。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x月x日起实施。 附件6 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为规范我省电镀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电镀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1号令);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缓执行2014年底淘汰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工艺规定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1850号);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五)《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六)《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八)《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4号); (九)《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十)《电镀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11) (十一)《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十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十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十四)《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浙淘汰办〔2012〕20号); (十五)《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六)《关于钱塘江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浙环函〔2014〕159号) (十七)《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 (十八)《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十九)《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公告2015年 第25号); (二十)《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电镀企业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新建电镀企业必须建在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电镀企业搬迁至产业园区。 三、生产工艺与装备 (一)新建、扩建电镀项目原则上应使用自动化生产线。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二)电镀企业应采用电镀过程全自动控制的节能电镀装备,有生产用水计量装置和车间排放口废水计量装置。 (三)电镀生产企业必须采用工业废水回用、逆流漂洗、喷淋等节水装置及槽液回收装置。禁止采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电镀企业内部车间废水应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电镀废水原则上均应纳入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 符合《关于钱塘江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浙环函〔2014〕159号)及《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保部公告 2008年第30号)中规定的企业,应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全厂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安装主要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产生的废气应进行分类收集,经净化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指标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原则上电镀项目应实行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及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需得到安全处置。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储存、安全处置。对镀槽废液、废渣及废水处理站污泥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五、总量控制 电镀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若建设自备锅炉,还应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 六、环境准入指标 新、改扩建电镀项目执行下表规定的环境准入指标。 环境准入指标
注:*“每次清洗取水量”是指按操作规程每次清洗所耗用水量,多级逆流漂洗按级数计算清洗次数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电镀企业(军工企业除外)。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x月x日起实施。 附件7 浙江省农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为规范我省农药产业有序发展,加强农药行业环境保护工作,防范环境风险,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控制总量、提高质量、调整结构、加强治理、促进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三)《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四)《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五)《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六)《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288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农药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新建、改扩建农药项目必须建在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农药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 三、技术装备水平 (一)鼓励农药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组建品种齐全、规模大、研发力量强、具备竞争力优势的大型农药生产企业和集团。鼓励上下游一体化的发展模式,发展生物农药。 (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理念,鼓励新建和改扩建农药企业开展各类认证,使之技术装备水平达到ISO14000、OHSAS 18001等管理体系认证要求。 (三)提倡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和定量化控制技术,提高产品收得率,减少污染物产生量。 (四)鼓励采用先进输送设备和输送工艺。不得使用压缩空气、真空压吸的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化工物料,如物料特性和工艺无法替代时,须对输送排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 (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固体投料应设密封投料装置,除允许非易挥发有机物料中敞开投加不发生即时化学反应的固体物料外,其他不得敞口投料;以剧毒物料为生产介质的设备和母液、污水收集槽,不得使用敞口设备,确因排渣、清渣需要的,该设备应设密闭排渣装置。 (六)涉及有机溶剂或挥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固液分离过程须采用密闭的分离装置,不得采用真空抽滤设备和敞口的固液分离装置,确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敞口装置的,必须对装置区域设置局部废气收集系统,对散发的废气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处理。 (七)除物料装卸场所临时使用外,正常生产流程中的物料输送应使用刚性管道,不应使用柔性塑料管,减少环境风险。 (八)含有有机气体的物料烘干要淘汰老式热风循环烘干设备,烘干过程产生的废气应用专管引出,并经冷凝回收等预处理后,方可进入废气集中处理系统。 (九)积极寻找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代替高毒、恶臭、高挥发性原辅材料,车间必须采用可靠的尾气集中收集与处理系统。 (十)液体化学品储罐贮存尽量采用氮封,易挥发化学品原则上要求储存于配备呼吸阀、防雷、防静电和降温设施的储罐中,液体化学品装卸必须采用装有平衡管且封闭的装卸系统,储罐呼吸气原则上应进行收集处理,确有必要采用桶装原料,须用正压方式输送。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区所有废水,包括生产、储运、公用工程等可能受污染区域的工艺废水、循环水排放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必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全厂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清下水)排放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必须配套合适的农药生产废水预处理措施和设施,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必须考虑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的高毒害或生物抑制性强、难降解有机物的处理单元,高氨氮、高磷酸盐、高盐分、高浓度难降解等废水应配套单独的预处理措施,鼓励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采用焚烧方式处理。 必须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管或架空敷设,生产区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罐区和废物暂存场所的地面应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采取防雨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分类、适用技术处理各类废气污染物。酸/碱性废气可采用水吸收、碱/酸吸收;有机废气优先考虑低温冷凝或蒸馏等适用技术回收物料,并对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和有针对性地焚烧、吸收、吸附处理,特别要关注对恶臭污染物的除臭处置,提倡有机废气焚烧处理;含除草剂原药的废气宜采用高效过滤或水膜除尘处理;制剂车间的有机溶剂废气必须采用合理可行的治理技术;确保排气筒与厂界排放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要求。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厂区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省相关的规定。 五、环境风险控制 (一)原料与产品方案的合理性分析应考虑运输与储存环节的环境风险比选。 (二)必须设置事故池贮存事故废水(含消防下水),其有效容量应可容纳最大事故状态所产生的废水量,并对收集的事故废水进行处理。 (三)农药企业所在的园区应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必须具备风险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指挥能力,并满足化工类事故处理和救援的需要。 (四)农药生产企业必须配备满足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设施,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 (五)农药企业搬迁后原厂区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生态修复。新建农药项目在动工建设前应调查厂区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背景值。 六、总量控制 农药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还应关注相关特征污染因子。 各产品排污系数要低于各类农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相关要求,并按照削减10%以上的要求进行控制。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新建、改扩建、迁建农药建设项目和现有农药生产企业的整治,农药产业包括以化学合成方法生产的农药和中间体,发酵、提取的农药和中间体产品,以及农药制剂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x月x日起实施。 附件8 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为促进我省生猪养殖等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适度规模、种养结合、加强环境监管”的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三)《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336号);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发〔2013〕39号); (五)《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试行)(浙农专发〔2014〕74号)。 二、规模 (一)鼓励生态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生猪养殖生产,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小区)起始规模应达到存栏数200头及以上。 (二)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小区)如采取土地消纳养殖场废弃物,应根据配套利用(含签约利用)的土地数量和消纳配置参数确定最大养殖规模;具体消纳配置参数,由县各(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耕(林)地的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等确定。 三、总体布局与选址原则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生猪养殖场(小区):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小区)布局应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同时选址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三)养殖场选址应设在集中居住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并满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要求,其中,生猪存栏3000头及以上的养殖场场界与以上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四)养殖场选址应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具有景观或水上娱乐功能以及执行I类或II类水质的水体,其主要养殖圈舍及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置)设施及消纳地与上述水体应保持不小于500米的距离。 四、工艺与装备 (一)鼓励发展农牧结合的“畜禽—肥料—作物”、“畜禽—沼气—作物”等生态循环模式,以及“渔牧结合型”、“综合利用型”和“生态处理型”等生猪生态养殖模式。 (二)鼓励采用先进、环保的畜舍建筑、机械设备、饲养技术和管理制度,发展节水、环保型生态养猪技术。 (三)养殖场宜采取干法清粪工艺;固废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产生的废渣应实现日产日清。 (四)养殖饲料应采用合理配方,在提高蛋白质及其它营养的吸收效率的同时,减少生猪养殖废弃物产生量,并保障生猪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环境安全。 五、总量控制与区域限批 (一)省政府确定的养殖过载区域应根据要求调减区域生猪养殖总量;按照“调减过载、适度保有”的要求,加大力度调整优化区域布局结构,依法限期拆除影响环境的“低小散乱”养殖场(棚),保留并生态化改造非禁养区规模养殖场。 (二)禁止养殖区域内不得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转产转业、搬迁、关闭;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限制养殖区域内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畜禽养殖总量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三)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制养殖区域应对生猪养殖进行总量控制;对超过生猪养殖总量的限制养殖区域,暂停受理、审批该区域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小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生猪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生猪养殖废弃物,应进行总量控制。对排放的生猪养殖废弃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未完成化学需氧量年度减排任务;河流交接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氨氮超标的市、县(市、区),暂停受理、审批该区域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小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无害化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措施 (一)无害化综合利用 1、生猪粪污还田用作农作物肥料的,须经无害化处理。其中,养殖污水须经预处理后合理还田使用,固体粪便应采用好氧堆肥技术,并符合《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的相关要求。 2、采用自行消纳养殖废弃物的养殖场应有稳定且匹配的农田、园地、林地等消纳地。消纳地应配套设置田间储存池、沼液运输车、输送管道、浇灌设施等设施设备。田间储存池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养殖场排放沼液(含粪肥)的总量。 3、不能自行消纳自身养殖废弃物的养殖场,粪肥处理利用涉及养殖、种植不同主体或其它加工服务组织进行委托综合利用的(如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沼液配送服务等),必须签订消纳对接协议或委托处理利用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养殖场的排水系统须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场区内外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应采取暗沟布设。 2、养殖场的污水应配套有效的预处理或深度处理设施。 3、养殖场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对用于农业灌溉的应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要求;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需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三级标准要求;不能纳管的,环境敏感区域(含养殖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环境功能区未达标等区域)须经深度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相应标准要求;其他区域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鼓励有条件的养殖场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相应标准要求。 4、养殖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置标准的废水排放口和检查井。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在线监测设施。 5、生猪养殖废弃物贮存设施须设有顶盖,防止雨水进入,并确保该设施产生的雨(污)水不直接进入各类功能地表水体。 6、生猪养殖废弃物贮存、输送、处理、利用的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漏、防渗处理工艺,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养殖废气、其它固废处置 1、妥善处理利用沼气,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2、养殖场应当建立控制恶臭的相关制度与措施。臭气浓度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要求。 3、病死畜禽尸体均应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违法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环境准入指标 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标见下表。 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标
八、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境内生猪养殖场(小区)。 (二)牛、羊、鸡、鸭等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规定,换算成生猪的养殖量后参照本准入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四)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x月x日起实施。 附件9 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为规范我省热电联产行业有序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热电联产行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以热定电、降低消耗、控制总量、加强治理、推进减排、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五)《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七)《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八)《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九)《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十)《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十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2011年修订); (十三)《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十四)《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浙经信电力〔2015〕371号)。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热电联产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热电联产应当“以热定电”为原则,拟建热电联产项目应是集中供热规划中的热源点。 环境质量已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尤其是特征污染物超标的区域,除满足特征污染物减排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改扩建与超标的特征污染物相关的热电企业。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应替代供热范围内分散燃煤锅炉和燃煤热煤炉。 三、生产规模与工艺装备 按热负荷需求规划热电联产项目。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采用高温高压及以上参数背压机组,鼓励次高压机组改造为高温高压及以上参数机组,鼓励现有抽凝机组改造为背压机组,一家热电厂原则上最多只保留一台抽凝机组。鼓励整合优化现有供热(电)源点。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热电联产机组必须安装并实时运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各级环保部门联网,进行实时监控。 (二)新建燃煤热电机组必须同步建设高效除尘、脱硫和脱硝装置,烟气排放浓度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组排放限值;对于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掺烧污泥的燃煤热电厂,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也须达到烟气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煤场应采用封闭式储存,禁止采用露天煤场;鼓励采用全密闭式煤仓。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需得到安全处置。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厂区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四)脱硫废水、循环冷却排水、锅炉排污水等废水应积极采取回用措施,鼓励废水经处理后厂内回用不排放;做好噪声防治工作,确保噪声不扰民。 五、总量控制 热电联产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Hg,并关注煤炭总量平衡。 六、环境准入指标 新、改扩建热电联产项目执行下表规定的环境准入指标。 环境准入指标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300MW以下热电联产项目。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x月x日起实施。 附件10 浙江省染料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为规范我省染料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染料行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国务院,2014年);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四)《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36-2013); (五)《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六)《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七)《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八)《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288号); (九)《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十一)《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二)《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染料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新建、改扩建染料项目必须建在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染料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 三、技术装备水平 (一)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理念、生产技术和管理制度,鼓励开展化学品安全环保测试和认证以及ISO14000、OHSAS 18001等环境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二)生产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清污分流和减少无组织排放。 (三)各生产工艺单元应按如下要求大力提升装备水平: 1、反应工序:新建、技改项目应淘汰液态物料人工投料,固体投料应设密闭投料器。 2、活性染料应基本实现原浆直接喷雾干燥,酸性染料大部分产品实现原浆直接喷雾干燥,对于强度达不到指标要求的特殊品种鼓励采用膜处理,原则上应淘汰盐析工艺;分散染料重氮化反应需淘汰传统亚硝酸钠硫酸法工艺。 3、压滤工段:新建、技改项目应采用先进过滤设备,淘汰明流式压滤机。母液应通过管道、储槽进行收集,分散染料酸母液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套用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杜绝仅依靠石灰或电石渣中和产生硫酸钙污渣的治理工艺处理分散染料酸母液;滤饼应密闭运输。 4、分散染料砂磨工序:淘汰釜式砂磨机,使用密闭式砂磨机。 5、干燥工序:淘汰老式循环烘箱及滚筒干燥,宜采用喷雾干燥、闪蒸干燥或桨叶式干燥。 (四)提倡生产和推广使用液体染料,高强度染料等以减少助剂用量,减少污染排放和节省能源。 四、污染防治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区所有废水,包括生产、储运、公用工程等可能受污染区域的工艺废水、循环水排放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必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回用、监控排放,积极开展水回用工作。 染料企业必须清污分流和污污分治,配套合适的染料生产废水预处理措施和设施。高氨氮、高盐分、高浓度强酸性难降解废水应配套单独的预处理措施,高盐分母液应配套脱盐设施或采取其它先进技术进行处理。全厂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清下水)排放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必须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管或架空敷设,生产区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并设立导流沟将废水收集至企业污水收集网络进污水站进行处理。罐区和废物暂存场所的地面应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采取防雨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分类、适用技术处理各类废气污染物。酸/碱性废气可采用多级水吸收、碱/酸吸收,氮氧化物废气宜采用还原吸收工艺;有机废气应有效收集并根据其特性采取焚烧、吸收、吸附或其它先进适用的处理技术;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等有效处理技术处理。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厂区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省相关的规定。 六、总量控制 染料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 七、准入指标 表 环境准入指标
八、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扩建染料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染料产业包括各类染料合成及商品化生产。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省和行业的标准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x月x日起实施。 附件11 浙江省啤酒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为规范我省啤酒行业有序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啤酒行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推进减排、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四)《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六)《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七)《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十一)《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 (十二)《清洁生产标准 啤酒制造业》(HJ/T 183-2006); (十三)《啤酒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 667); (十四)《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14881-2013)。 二、选址原则 新建、改扩建啤酒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新建啤酒生产企业必须建在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啤酒生产企业搬迁至工业园区。 三、生产规模与工艺装备 新建、改扩建的啤酒项目生产规模不得小于10万千升/年,特种啤酒除外。 粉碎工段应设有抑尘措施;麦汁过滤采用干排糟等技术,煮沸锅应配备二次蒸汽回收装备,配置冷凝水回收系统和热凝固物回收系统;发酵工序中,采用罐体密闭发酵法,发酵室应安装二氧化碳回收装置;啤酒过滤采用硅藻土、纸板或膜过滤等,配置冷凝固物和废酵母回收系统;采用先进的自动化灌装设备、CIP清洗技术等先进工艺。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废水排放执行《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中相应标准限值或相应污水处理厂进管标准。全厂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安装主要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企业供热原则上采用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及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废麦糟、废酵母暂存设施不得露天设置并须配套臭气收集处理装置,缩短废麦糟、废酵母在厂内暂存的时间,原则要求日运日清,控制酒糟气散逸,杜绝湿酒糟腐烂气味产生。应将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进行收集处理,鼓励沼气综合利用。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厂区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五、总量控制
啤酒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 六、环境准入指标 新、改扩建啤酒项目执行下表规定的环境准入指标。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啤酒项目。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x月x日起实施。 附件12 浙江省涤纶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为规范我省涤纶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涤纶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三)《清洁生产标准-化纤行业(涤纶)HJ/T429-2008》(环境保护部,2008年); (四)《聚酯涤纶工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HX/T52002-2014》(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2014年) (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六)《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七)《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八)《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288号); (九)《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十一)《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二)《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聚酯涤纶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新建涤纶企业必须建在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涤纶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 三、生产规模与工艺装备 生产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清污分流和减少无组织排放。聚合工序应采用连续化聚合聚酯生产工艺,不得采用间歇法聚合聚酯设备。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产装置单线产能不得小于20万吨/年。纺丝工序中鼓励采用世界先进的新型牵伸卷绕设备,常规化纤长丝用锭不得使用轴长1200毫米及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区所有废水,包括生产、储运、公用工程等可能受污染区域的工艺废水、循环水排放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必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回用、监控排放。积极开展水回用工作,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85%。 聚酯生产废水必须配套合适的预处理措施和设施,开展高浓度废水分质预处理工作。企业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必须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管或架空敷设。罐区地面应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采取防雨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重点加强缩聚尾气、汽提塔尾气、纺丝油剂废气、污水站臭气的收集处理工作。涤纶聚酯生产中酯化废水汽提尾气宜采用直接焚烧、蓄热焚烧、催化焚烧等高效净化措施后达标排放,鼓励采用回收装置回收乙二醇、乙醛;纺丝油剂废气可以采用机械净化与吸收技术或高压静电技术等组合工艺处理,FDY纺丝油剂废气处理效率不得低于80%。 企业供热原则上采用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及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厂区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省相关的规定。 五、总量控制 涤纶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六、环境准入指标 涤纶产业环境准入指标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扩建涤纶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涤纶产业包括各类聚酯及纺丝生产。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省和行业的标准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x月x日起实施。 附件13 浙江省氨纶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为规范我省氨纶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氨纶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三)《清洁生产标准 化纤产业(氨纶)》(HJ/T 359-2007)(环境保护部,2007年); (四)《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五)《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六)《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288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 (十一)《氨纶工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HX/T 52003-2014)(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2014年)。 二、选址原则 新建、改扩建氨纶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新建氨纶企业必须建在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氨纶企业搬迁至工业园区。 三、工艺与装备 生产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新、扩建氨纶项目生产工艺采用连续聚合、干法纺丝工艺。纺丝设备鼓励采用世界先进的新型牵伸卷绕设备。采用环保型溶剂,溶剂不得采用二甲基甲酰胺(DMF)。聚合单元应采用低升华性添加剂。纺丝单元提倡高速纺、多头纺技术,改进油辊上油方式,减少纺丝油剂的挥发。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氨纶企业须清污分流,预处理与综合处理相结合,大力提倡深度处理,实施中水回用。生产区所有废水,包括生产、储运、公用工程等可能受污染区域的工艺废水、循环水排放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需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回用、监控排放。积极开展中水回用工作,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50%。 鼓励采用高效的二甲基乙酰胺(DMAC)降解剂对高浓度的精制废水进行预处理,采用膜处理技术等深度处理后进行中水回用。企业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必须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管或架空敷设。罐区地面应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采取防雨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在主要生产车间(聚合、纺丝、卷绕、组件清洗等)采取微负压降低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纺丝油剂废气应进行收集处理。提高DMAc回收利用率,并加强精制回收尾气处理。企业供热原则上采用区域集中供热,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及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厂区内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五、总量控制 氨纶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 六、环境准入指标 氨纶产业环境准入指标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扩建氨纶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氨纶产业包括聚合及纺丝生产。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省和行业的标准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x月x日起实施。 附件14 浙江省制革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为规范我省制革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制革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三)《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五)《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六)《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九)《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十)《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一)《制革产业规范条件》(工信部2014年第31号公告); (十二)《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消费〔2009〕605号); (十三)《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 (十四)《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6〕38号); (十五)《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3-2010); (十六)《清洁生产标准 制革产业(猪轻革)》(HJ/T 127-2003); (十七)《清洁生产标准 制革产业(羊革)》(HJ 560-2010); (十八)《清洁生产标准 制革产业(牛轻革)》(HJ 448-2008); (十九)《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GB 18082.1-2012)。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制革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新建制革生产企业必须建在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制革生产企业搬迁至产业园区。 (二)项目建设须满足《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GB 18082.1-2012)要求,见表1。 表1 皮革鞣制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限值
三、生产规模与工艺装备 (一)禁止新建年产50万张(折成牛皮标张)及以下制革项目,限制新建年加工皮革50万张及以上、10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新建和改扩建制革前工段(生产蓝湿皮)项目。其中1牛皮标张折合4张猪皮、5张绵羊皮或7张山羊皮。 (二)应采取节水工艺,减少用水量和排水量。在湿加工工段各工序中禁止大液比工艺。在保证加工需要的前提下合并相关工序的用水操作,在浸灰、鞣制等工序采用废液循环使用技术。 (三)应采用低硫或无硫保毛脱毛工艺、低灰浸灰工艺、少氨或无氨脱灰工艺、低盐或无盐浸酸或浸酸废液循环工艺以及铬循环利用或高吸收铬鞣、低铬、无铬鞣制工艺等清洁生产技术。禁止传统高硫毁毛脱毛工艺、高盐浸酸工艺、铬鞣废液中铬含量大于3.5g/L的铬鞣工艺、使用红矾钠为原料的铬鞣工艺、脱毛工段高硫高灰毁毛脱毛等非保毛脱毛工艺、脱灰工段淘汰高铵盐脱灰工艺。 (四)应采用低毒、易降解的环境友好型皮革化学品,不得采用游离甲醛、禁用偶氮染料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应采用促进制革节能减排降耗的机械设备。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装备,提升制革行业自动化水平。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含铬废水应单独收集、单独处理达标,鼓励含铬废水回收循环利用。鼓励有条件企业设置专门的鞣制车间。废水应采用先进成熟的生化处理技术,强化氨氮、总氮去除技术的应用。企业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安装主要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废水排放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企业供热原则上采用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及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制革喷涂车间必须安装废气收集管道并将废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及固废存储地点等产生恶臭气体的单元应安装废气收集系统,废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需得到安全处置。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五、总量控制 制革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还应关注总氮等特征污染因子。 六、环境准入指标 新、改扩建制革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环境准入指标。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以生皮或半成品革(包括蓝湿革和坯革)为原料进行制革的企业。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x月x日起实施。 表2 制革产业环境准入指标
注:*氨氮间接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1、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附件15 浙江省黄酒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为规范我省黄酒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黄酒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 (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四)《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五)《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九)《黄酒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 679)。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黄酒生产企业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工艺与装备 (一)黄酒酿造应采用低能耗、低污染的清洁化生产工艺。蒸饭机应采用密闭性好、微增压系统及余热回收,或采用液态法蒸饭工艺;煎酒须采用高效、新型热交换杀菌设备,淘汰低效的水浴、盘管式煎酒设备。 (二)黄酒灌装应采用高效热交换设备进行热灌装工艺生产。淘汰水浴杀菌与棉饼过滤设备,采用硅藻土过滤或膜过滤设备。采用CIP系统进行清洗工作。 (三)酒坛、发酵罐等设备清洗须采用节水清洗方法和设备,提高清洗效率,减少废水量。洗坛、洗缸场地不得露天设置,在雨污分流基础上,提倡清洗废水分质收集利用和低浓度洗坛废水处理回用,米浆废水进行综合利用。 (四)须采取洗瓶水梯级利用、综合利用措施,鼓励洗瓶废水净化后循环使用、延长杀菌水循环使用周期,减少洗瓶和杀菌工序废水。坛酒吸酒和压盖工序须采取酒液回收措施。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废水分质分类收集处理,废水处理应采用先进成熟的生化处理技术。废水原则上应纳入集中污水处理厂,企业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安装主要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企业供热原则上采用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及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大米原料加工和输送须有抑尘措施。废酒糟、废醪液暂存设施不得露天设置并应配套臭气收集处理装置,缩短废酒糟、废醪液在厂内暂存的时间,控制酒糟气散逸,杜绝湿酒糟腐烂气味产生。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废酒糟、醪液须100%综合利用,过滤、包装等其他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五、总量控制 黄酒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 六、环境准入指标 新、扩建项目执行以下黄酒产业环境准入指标。 黄酒产业环境准入指标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黄酒企业,不适用于采取传统工艺的家庭作坊。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x月x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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