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 农牧、 农村经济) 厅( 委、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 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 2016 年农产品 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 发〔 2016 〕2 号) 要求, 我部决定 2016 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 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2016 年农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
2016 年4月26日
2016年农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 依法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和违规使用农药行为,切实防控农药安全风险, 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我部决定 2016 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发〔 2016 〕2 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 中 、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 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部署, 围绕提质增效转方式、 稳粮增收可持续的工作主线, 以依法打击制售假劣农药、 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为重点, 以加强农药市场监督检查、 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建立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 、强化农药使用监管及安全风险监控为抓手, 加大力度, 强化措施, 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禁限用农药整治力度。 针对近年高毒农药违规使用难以根治、农产品例行监测检出率较高的问题, 要突出抓好高毒农药的整治工作。 一是深入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 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 从经营环节防控高毒农药随处可买、违规使用问题。 在蔬菜、水果、 茶叶、 中 草药材等经济作物主产区及粮经作物混作区, 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
县和示范门店创建, 实行定点经营、 专柜销 售、 实名购买、 台账记载、溯源管理,示范门 店做到高毒农药100% 信息可查询、 100% 流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 二是建立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 。按照《 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有关规定, 尽快建立农药电子信息可追溯制度,并在高毒农药上先行先试。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标签或包装上标注可追溯的电子信息码( 二维码或条形码),并建立生产销售电子台账。 农药经营者应当配备计算机、扫码枪等电子设备,如实建立进货来源、销售去向等电子经营台 账。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的示范门店, 应当率先经营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的高毒农药产品 。 种植大户 、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农药使用者应当做好农药使用 记录, 详细记载用药产 品 、 数量、作物、方式、时间 、人员等信息。 探索建立高毒农药从生产、经营到使用的全程可追溯体系 。 三是严防高毒农药违规使用 。 认真贯彻落实《 食品
安全法》有关规定, 加强农药安全使用 宣传、指导和监管, 严格防控
剧毒、高毒、禁限用 农药在蔬菜、瓜果、食用 菌、 茶叶、 中 草药材等作
物上违规使用 , 坚决依法打击违规使用 禁限用 农药的行为 。
( 二) 依法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 。针对制假售假屡禁不止、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问 题比较严重, 要强化农药市场监督检查,确保农药产品质量。 一是强化市场监督抽查。 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 在农药销售、使用 旺季,采取例行抽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本地区销售的农药产品开展随机抽查,同时对生物农药、 烟剂开展专项抽查, 确 保产品质量。二是深入生产企业重点抽查。 以问题为导向, 增强监督抽查的针对性
和精准性。 由市场抽查延伸到生产企业抽查, 重点抽查近年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较多或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企业和产品 。三是依法查处制售假劣农药行为 。加强日常执法检查,确保横向覆盖到每个门 店、纵向追查到生产车间和田间地头,依法查处无登记证生产农药、非法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生 产经营违禁及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 。
(三)大力提高农药科学使用水平。 严格落实“ 农产品质量安全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要求,针对一些地方农民在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中草药材上违规用药问题比较突出, 要切实加强生产环节的指导和监管, 深入开展专项集中治理。一是强化农药使用监管。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普及科学用药知识,增强农民安全用药意识,指导农民严格按照安全用药规范和准则使用农药。加强对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 、家庭农场、生产基地等规模化经营服务组织使用农药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农药来源、真假、是否违规添加其他成分、产品是否对路、使用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按照农药安全间隔期施药,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农药行为 。 二是加快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开展特色小宗作物病虫害发生及用药情况调查,制定完善用药短缺特色小宗作物名录、药效试验群组化名录和残留试验群组化名录。 对已登记农药产品组织开展扩作登记试验,加快农药登记进程,尽快解决部分特色小宗作物病虫防治“无登记农药可用 、 农民用药混乱”的问 题。 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落实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农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等园艺作物生产基地( 标准园) 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监测。
( 四)切实防控农药使用安全风险。 针对近年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和突发舆情时有发生问题, 要加强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一是加强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健全监测网络,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充分利用监测结果开展再评价,对高风险农药及时采取禁限用措施。今年重点对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2 ,4-D 丁酯、莠去津等农药进行监测和再
评价。二是加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一旦发生农作物药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当地农业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按规定启动有关应急预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妥善处置并上报有关情况。三是妥善应对农药突发事件。加强农药舆情监测, 及时发现、主动应对农药相关的突发舆情事件,组织专家学者解疑释惑, 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关切,有效防范虚假舆情扩散蔓延,努力减轻不良影响。
三、重点工作
(一) 组织落实农药监督抽查任务。 4 月,印 发农药监督抽查工作通知, 明 确抽检单位名单,落实例行抽查、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任务。 4-11 月,深入农药市场和相关生产企业抽样检测,通报抽查结果, 立案调查处理。
(二)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创建。4-5 月,制 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试点方案,确 定示范县和示范门店。10 月 底 前,配置电子追溯相关的软硬件, 推动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建设。
( 三) 推动农药可追溯体系建设。5-7 月 ,组织举办农药管理培训班、高毒农药可追溯管理研讨会,开展农药可追溯体系建设调研,加快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建设。
( 四) 组织农药专项整治工作督查。 5-9 月 , 各地农业部门 深
入农药生产企业、 经营门 店、 田 间 地头、 监管 机构 等开展农药执法
督导检查。
( 五) 组织农药风险监测 评价。 4-5 月 , 印 发农药风险监测 评
价实施方案, 确定重点 监测评价农药品 种、 高风险区域和 作物等。
11 月 底前, 完成监测评价报告。
( 六) 组织园艺作物标准园农药残留监测。4-10 月,印发园艺作物标准园 农药残留监测方案,落实抽检单位、抽样地区及蔬菜、水果和茶叶标准园农药残留抽检任务。
( 七) 组织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试验。4-5 月,组织印发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试验方案及用药短缺特色小宗作物名录、药效试验群组化名录和残留试验群组化名录,召开特色小宗作物安全用药技术交流会。各省(区、市)制定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药效试验方案,落实试验单位和地点,筛选确定试验作物、防治对象、农药品种等,落实试验任务。11 月底前,上报相关总结材料。
( 八) 组织开展农药管理专题宣传。 4-12 月,在农药销售和使用高峰季节,因地制宜开展农药管理宣传月(周)活动,层层举办农药管理法规座谈会、培训班和知识竞赛,宣传普及农药法规及科普知识,增强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 使用者诚信守法意识,提高农药经营服务和科学使用 水平。 5-6 月,开展卫生杀虫剂科普宣传。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协调。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农药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单位、责任人员等。加强与工商、质 检、工信、公安等部门 的沟通协作,做到优势互补,信息互 通,资 源共享。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
( 二) 制定实施方案。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针对本辖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细化职责任务、工作要求和时间 进度。
(三) 强化工作调度。 要及时调度农药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了解掌握工作落实进度,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加强信息层层报送,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随时报告。各省(区、市)要于 6 月底、11 月 底前分别将本辖区农药专项整治行动上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报到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
(四) 加强总结宣传。 要因地制宜做好农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阶段性总结,认真总结各地做法、经验和成效, 加强信息交流和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推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请于 5 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 农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牵头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传真、E-mail 、QQ 、微信) 等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联系人:黄 辉,电 话:010-59192899 ,传真:59191875,E-mail :pmd@ agri.gov.cn 。
农业部办公厅 2016 年 4 月 27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