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现将《乐清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乐清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4月8日
乐清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清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科技评估、验收及咨询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本市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市科技局办公室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以及专家的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五条 专家入库条件:
(一)为人正派,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不受部门、单位及个人利益影响。
(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称或博士学位,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或技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和操作能力。
(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估、咨询等工作。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第六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和利用现有的温州科技专家库两种入库方式。
(一)公开征集入库
1.公开征集。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征集专家。
2.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的专家申报系统上填写《乐清市科技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提交市科技局办公室。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3.资格核实。市科技局不定期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
4.公示。市科技局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
市科技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5.批准入库。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经市科技局批准入库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二) 利用温州科技专家库入库
原为温州科技专家库内的专家,符合专家入库条件并愿意加入我市科技专家库的,经核定后同意入库。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未经同意,泄漏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六) 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八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核实。由市科技局核实相关情况。
(二)公示。市科技局将拟出库专家名单在市科技局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三)异议处理。参照入库异议处理程序执行。
(四)批准出库。由市科技局批准并在市科技局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家库的使用分随机抽取和特聘两种方式。
随机抽取方式是指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一次抽取一次受聘的方式。
特聘方式是指因前沿科技、特定项目评定需要,从专家库中按特定要求选定熟悉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的一种方式。
第十条 专家抽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业务科室提出使用专家事由,提出抽取专家的要求。
(二)抽取专家。业务科室设定专家抽取条件后,在专家库中按1:1的比例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若确定参加评估活动的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再按1:1的比例补充抽取。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参与评估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估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登录市科技专家库更新信息。
第十二条 专家参与评估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评估活动。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二)三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四)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者应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清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6年4月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