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个人: 

为提高我市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将《乐清市本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乐财行〔2014〕278号)规定的部分科技奖励额度调整如下: 

1、专利奖励: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1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05万元。美国、欧洲专利局、日本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境外(包括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5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项计。凡授权日在2016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的专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奖励额度执行,授权日在2016年4月1日之前的,按《乐清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科字[2014]20号)规定的奖励额度执行。 

2、科技(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奖励30万元,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奖励10万元,省科技型企业、温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和乐清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奖励1万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乐清市科学技术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日

乐清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