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食药监财[2016]5号.doc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5〕168号)和《关于下达2016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社〔2016〕32号)要求,2016年省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已下达15026万元。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法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4〕210号)规定,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2016年专项资金分配主要从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县级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建设、基层执法能力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抽检、食品药品监管创新及重点工作任务、食品药品安全中心工作任务等六个方面,结合各地转移支付系数和上年度绩效情况进行测算分配。具体因素如下:

(一)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因素。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规划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财〔2013〕254号)精神,2016年主要对有关设区市已完成实验室改造和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可研批复,且未获得省级补助的市级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项目,以及市、县食品安全检验信息化网络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总局确定的标准转移支付。

(二)县级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建设因素。根据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县级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6年)》(浙食药监财〔2014〕13号)精神,对2015年底申请启动整合建设的县(市)预拨付启动经费150万元;对2015年底已通过验收或已申报验收并通过资料审核的县(市)拨付剩余结算经费;为推动项目建设进度,对21个县(市)再预拨100万元进度经费。

(三)基层食品药品执法能力建设因素。为进一步提升基层执法能力,根据省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浙食药监财〔2015〕17号)精神,2016年基层食品药品执法能力建设因素主要考虑三方面内容:一是支持市、县(市、区)局及8人(含)以上的基层站所等执法装备购置,使上述单位的移动执法箱、执法记录仪(2台)、移动式打印机、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甲醛快速测定仪、食用油品质检测仪、亚硝酸盐检测仪、吊白块检测仪、红外线测距仪、ATP测量仪等设备,在2016年底前达到一套以上;二是支持列入国家食品安全快速检验车配备试点的县配备快检车,构建没有围墙的可移动实验室;三是转移支付系数。

(四)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经费因素。根据《2016年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浙食药监食生〔2016〕2号)和《2016年浙江省药品质量抽验工作计划》(浙食药监稽〔2016〕4号)确定的委托相关市、县(市)承担的监督抽检任务,按照抽检项目相关费用标准进行测算分配,其中食品平均2500元/批次,基本药物抽样按照100元/批次,增补药物抽验1500元/批次,药品质量考核每个品种10万元。

(五)食品药品监管创新及重点工作任务因素。为深入贯彻“食品药品安全战略”的决策部署,按照“五个创新”推动“五个转变”的实践路径,2016年将落实食药视窗建设、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省市OA对接系统试点、食品生产溯源监管试点、食品溯源体系建设、生产经营企业责任主体落实、水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食品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监管、食品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基层站所规范化建设、食品药品特色小镇建设等多项监管创新及重点工作任务,以提升食品药品监管现代化能力。各项建设任务《实施方案》另行印发。

(六)食品药品安全中心工作任务因素。为确保中心工作任务落实,根据各地阳光厨房建设、免费开放农贸市场快检室建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大要案查办以及中药炮制检验研究等中心工作任务情况,并结合转移支付系数情况进行测算分配。该项经费统筹用于各项食品药品监管中心工作。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一)请各市县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下达2016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经费安排情况,统筹安排,抓紧做好下达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填写资金分配使用备案表(见附件2),并于2016年6月底前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备案。

(二)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要规范项目经费使用管理,防止和杜绝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确保各项项目顺利完成。要结合项目经费管理要求和相关支出标准,合理统筹项目经费执行进度,提高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对省级委托的食品药品抽检任务,可参照《浙江省省级食品药品抽检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范经费结算管理,确保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和抽检经费发挥效益。

(三)请各市县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组织管理本年度项目实施的同时,要加强对上年度已补助项目以及之前年度未完成项目的跟踪监管,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对已完成项目及时组织进行绩效自评。各地要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上年度省级资金已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具体要求按照浙食药监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未按时报送备案文件和自查报告的市县,在年度绩效评价中将进行扣分,并适当扣减下年度分配资金。

 

附件:1、2016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相关因素分配表

2、2016年省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备案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3日   

 

附件2 :

2016年省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备案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建设年限 

项目总投资 

其中:本年度投资计划 

项目绩效目标 

目前项目进度(前期/在建/完工) 

备注 

合计 

自筹资金 

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省级专项资金安排 

1

2

3

4

5

... 

备注:“项目绩效目标”突出定性和定量、总体和单项目标相结合,预期目标要尽可能量化。 

年     月      日        联系人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