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
2016-04-08 00:00:00
发文机构: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已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予以公布。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密码局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