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的通知
浙动监发〔2016〕2号
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动物检疫出证行为,提高动物检疫监督信息化水平,现就加快推进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推进动物检疫电子出证,是强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和动物检疫“痕迹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农业部把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列入对各省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考核内容,明确了推进要求。省局也把此项工作列为畜牧兽医信息化建设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重点。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强化人员、经费等保障,统筹抓好落实。
二、明确目标
农业部要求各省必须在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实现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目前我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覆盖面90%,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电子出证率达70%。杭州、宁波、温州、湖州、丽水、台州等市已全面实施电子出证工作,但全省工作进度不平衡,仍有一些县(市、区)电子出证率低甚至未启动电子出证。为确保实现农业部工作目标,今年5月31日前,我省调运到外省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全面启用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产品A),停止手写出证; 到9月30日,省内流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也全面实行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产品B)),不再手写出证。届时,我局将停止手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发放。请各地按规定分步做好手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清理工作。
三、落实措施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和我局有关部署要求,抓紧制订推进计划,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一是明确专人负责。各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确保组织部署和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硬件配置。要结合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加快在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区域分所、动物检疫申报点、屠宰检疫工作室等场所配备必要的电脑、打印机、网络等硬件设备,保障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加强人员培训。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前,要全面组织开展对官方兽医、协检人员的操作培训,确保工作规范开展,顺利推进。
四是健全管理制度。要按照《浙江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健全动物检疫电子出证人员资质、工作记录等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规范检疫行为,保障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正常、安全、稳定运行。
各地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兽医处反馈。
附件:浙江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局
2016年3月17日
附件:
浙江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以下简称“电子出证”)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的函》(农办医函〔2013〕23号),结合电子出证运行管理特点,制订本规定。
一、电子出证总体管理要求
(一)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明确电子出证分管领导,并确定具有一定计算机和网络应用知识,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能胜任电子出证系统维护及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电子出证系统管理员。
(二)系统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电子出证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分配电子出证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并负责电子出证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三)电子出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下简称“电子证明”)签证人员要求同手写动物检疫合证明,出证人员仅限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驻机构的官方兽医(经当地政府同意并报我局备案在特定过渡期内赋予临时签证权的动物检疫协检员,签证权限仅限本县(市、区)范围流通的动物及其产品)。
(四)系统管理员只能对具备出证权的人员分配电子出证登录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对其他人员分配用户名和密码。
(五)电子出证用户名和密码只限被分配的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交他人使用。电子出证人员因自身原因泄密用户名和密码造成后果的,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六)系统管理员应当加强对电子出证人员的培训,新用户在使用电子出证系统前必须接受系统管理员的培训。
(七)对因违章、违纪、调离检疫工作岗位等原因,注销官方兽医资格的人员,不再具备签证资质的人员,系统管理员应当及时在系统中注销用户名,取消电子出证资格,并报我局备案。
(八)系统管理员应当加强对电子出证系统的监控,经常查看辖区电子出证情况,发现不规范信息进入系统,或者无效、不良、恶意数据时,要及时报告上级系统管理员,并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单位负责人。
二、电子出证填写和使用总体要求
(九)电子证明须经签字盖章方为有效。签字要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完成。
(十)电子证明应全部采用农业部统一监制的专用纸张打印。
(十一)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的适用范围出具电子证明,混用无效。
(十二)电子出证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动物检疫规程操作规定进行检疫合格。电子出证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出具电子证明,并对检疫结论和出具的检疫证明负责。
(十三)电子出证时要按照系统中“检疫出证”模块所列项目逐一填写,并与系统中的检疫申报信息、防疫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相符。
(十四)电子证明存根(第一联)除电子化存档外,必须纸质打印后存档备查。
(十五)电子出证应在线连网使用系统。因特殊原因网络暂时不通不能上网时可以使用离线客户端离线出证,但应尽快解决网络问题,及时上传离线检疫出证信息。在遇到停电等特殊情况下无法电子签发打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出证人员应立即报告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协调其在具备供电和网络条件的出证点进行电子出证操作。
(十六)用于电子出证的空白检疫证明的定购、发放、管理以及电子证明存根等保管等,按照农业部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有关规定执行。
证章标志管理人员应当在系统内及时、准确录入检疫证章标志的签收、发放、回收信息,保证系统内检疫证章标志的种类、数量、号码和实际情况一致,并建立纸质台帐记录。
(十七)电子证明法定效力等同手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电子证明种类以及具体适用范围、填写要求
(十八)电子证明分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等四种,其适用范围、填写要求按农医发〔2010〕44号规定要求执行。
(十九)电子证明信息填写要详细完整,系统设置的供选择的下拉选项不够选或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应在电子证明的备注栏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