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绍兴市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的《关于修改〈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修改〈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