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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及《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温市科发〔2015〕36号)规定,决定今年开展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评选活动。为做好2016年度温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组织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推荐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的贡献。
(二)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的科学技术创新及其成果推广应用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指候选人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中取得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我市行业或区域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二、推荐办法
1、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实行限额推荐。
2、鹿城、瓯海、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安、乐清市可各推荐二名;洞头区、永嘉、平阳、文成、泰顺、苍南各推荐一名;市政府的组成部门、市直属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各推荐一名。
3、各推荐单位应从实际出发,对照候选人的条件择优推荐;若推荐单位认为暂没有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可以不推荐。
三、推荐材料
市科技重大贡献奖推荐书正文25份,电子版(word格式文档)一份,附件材料1份(材料不退);附件材料报送时必须装订成册。
四、推荐时间和送达机构
请各推荐单位于2016年3月20日前,将推荐书和附件统一送交我局成果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它事项
(一)推荐候选人应当征得候选人同意,并在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其主要成果贡献,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二)各县(市、区)科技局推荐候选人须经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在《温州市科技重大贡献奖推荐书》上加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者省、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不再推荐为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已连续2次参加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评审且未予授奖的候选人,须间隔1次以上才能再次被推荐。
联系人:温州市科技局成果处郑卫东、李明霞,联系电话88962026、88962047。
附件:温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推荐书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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