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度温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考核奖励补助分配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6-03-17 00:00:00
发文机构: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温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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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功能区)环保局、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规范化工作,加强和规范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4〕5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通知》(温政办〔2014〕144号)和《温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函〔2016〕2号))精神,对温州市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市级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部分实行考核分配,奖补资金纳入对县(市、区、功能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2016年仅温州市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执行考核奖励,市级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暂不执行,现将2016年度温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考核奖励办法予以公布。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