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3号),结合我省人防工程设计行业实际情况,现就我省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质等级分甲、乙级。甲级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经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但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由舟山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按国人防〔2013〕417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办理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已经取得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省外单位,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在本省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并应接受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备案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和附件4。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