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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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7日 乐清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服务业规划引导和集聚发展,促进服务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浙改办〔2014〕5号)和《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乐清市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乐委发〔2015〕1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优化产业布局为指导,以时尚旅游、现代商贸、文化创意、总部商务、会展会务、现代物流、科技研发、汽车商贸等产业为重点,以加大服务业有效投入为导向,坚持“产业集群、用地集约、资源节约、生态环保”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业投资项目的引导机制和审核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引导我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向服务业集聚区聚集,做优全市产业布局。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增建设用地的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纯住宅、商业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商住项目和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除外)。 永久性“退二进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准入条件 (一)符合《乐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乐清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乡镇(街道)总体规划和批准的控制性规划等规划要求,同时符合《乐清市服务业发展规划》《乐清市商业网点规划(2004-2020)》《乐清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等布局要求。 (二)投资强度一般要求达到300万元/亩以上,其中现代物流项目150万元/亩以上,旅游业、文化创意项目250万元/亩以上,总部商务、现代商贸项目500万元/亩以上(外资项目按照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下同)。 (三)重大服务业投资项目(总投资1.5亿元以上的现代商贸项目,1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会展会务、科技研发、总部商务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其他投资项目)的投资意向单位须具有一定的项目开发经验或者资质。 四、优先准入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服务业项目应当给予优先准入: (一)投资意向单位为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央企、优质乐商回归企业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要求的。 (二)国内外上市企业注册设立的专业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项目;拟上市企业的鼓励类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三)总投资3亿元以上或者实际到位资本90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 (四)能够改善服务业集聚区整体形象、提升集聚区服务业层次,具有区域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投资项目。 (五)科技含量高的项目。 (六)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项目。 五、否决条款 (一)属于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明令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项目选址、用地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三)企业存在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或者违法用地等情形。 (四)选址不符合我市环境功能区规划,大气、卫生等防护距离不能达到规定的。 六、准入程序 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投资意向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提交《乐清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审核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自然人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2.相关证明材料:法人单位投资者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自然人投资者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3.项目可行性建议书、报告书(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情况、市场前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和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经济效益、税收分析、环境影响、用电用能、用水概况以及项目建设周期等内容);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对项目进行预审,经预审后及时上报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及时召开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会议,根据项目准入条件对项目进行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审核后,出具意见,明确允许准入或者不允许准入。 (四)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起到重要作用的特别重大项目的准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经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市住建局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规划,报请市国土资源局公开出让,并按照投资项目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七、审核监管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作为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的属地监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确定的项目准入条件、投资意向单位填报的《乐清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审核表》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二)投资意向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项目投资行业、投资内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要调整的,应当重新提请进行准入审核。对投资意向单位擅自调整变更项目的,已取得土地的无条件收回土地;未取得土地的应当重新提请进行准入审核。 (三)对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处理。对未按照投资合同或者履约协议履约的项目,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约定进行处理和追责。 (四)对用地量较大的产业投资项目,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预留规划用地范围,根据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和项目建设进度分期供地。 (五)企业报名结束后,由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的执法监察力度,对不按照本办法实施、存在失职渎职的单位与个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八、组织领导 建立乐清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审管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根据项目性质与需要,邀请其他职能部门参加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市发改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市发改局分管副局长为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项目审核管理的日常工作。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乐清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审核表
附件 乐清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审核表 201 年第 号
此表一式 叁 份。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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