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重新制定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近日,财政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就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和调整、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明确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必须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且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同时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7日发布的《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同时废止。
政策亮点:一是明确专项转移支付五大类别的设立和调整。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共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作为依据;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且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拟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专项除外;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二是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财政部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重点事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政策是否到期或者调整;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需要调整、取消;资金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用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是否按要求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三是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根据需要编制专项转移支付三年滚动规划。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并遵循原则。属于委托类专项的,中央应当足额安排预算,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属于共担类专项的,应当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者比例,由中央和地方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同一专项转移支付对不同地区可以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转移支付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当逐步统一规范,属于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的,应当严格控制资金规模。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应当不低于90%。(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