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和交易企业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6-03-01 00:00:00
发文机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各银监局:
现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和交易企业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和交易企业债券,但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和交易企业债券,不需获得中国银监会的行政许可,但应在开展业务前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和交易企业债券,应按照《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4号)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等规定,加强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
年 月 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外资银行)
201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