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42-2016-0018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相关精神,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加快天然气价格市场化进程,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定期监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监审范围

省内跨市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和市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实施定期监审,不包括辖区内管道燃气配气成本和销售成本。

省内经营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均属于定期监审范围。纳入监审范围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输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输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二、定期监审分工

监审周期为一年,即每年监审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运营成本。省物价局和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定期监审工作。即经营省内跨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监审,经营市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的企业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监审。

三、定期监审依据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浙江省管道燃气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高、中压输气管网运营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开展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定期监审工作。国家对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审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四、定期监审主要内容

全面掌握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财务情况、天然气购销情况、管道运输气量和周转量、管道建设情况、管道运输成本情况、主营和非主营业务情况、人员情况等。结合成本监审情况,及时了解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定期监审工作程序

(一)企业填报

每年3月15日之前,价格主管部门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4月15日前,企业根据通知要求,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如实填写成本监审相关表格,准备实地监审有关资料(清单详见附件)。

(二)材料报送

报表材料采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向权限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同时通过“浙江省成本调查监审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电子数据上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新增企业用户名的初始密码另行通知。

(三)实施监审

价格主管部门按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实地审核上报材料,并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实施监审。

(四)监审报告

实地监审结束后,经集体审议,价格主管部门完成成本监审报告。每年5月15日前,各市通过监审平台将成本监审数据和报告上报至省物价局。

(五)汇总分析

每年6月15日前,省物价局完成全省上报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工作,并撰写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分析报告。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高、中压输气管网运营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通知》(浙价成〔2013〕76号)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省物价局(成本监审分局)强峻,朱荟珺;电话:0571-85057709,86930831;邮箱:zjsjs@163.com

附件:企业需报送的资料清单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2月19日

企业需报送的资料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