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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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营造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5〕11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将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强化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全力将乐清打造为创新创业城市。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我市创建市级众创空间15家以上,基本构建开放、高效、富有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形成创新资源丰富、创新要素汇集、孵化主体多元、创新创业服务专业、创新创业活动丰富、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加快发展众创空间 (三)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众创空间建设。鼓励和支持创客空间、极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社区等众多不同形式、不同模式的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及协同发展,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创业服务。 (四)盘活存量资源,建立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众创空间。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及企业利用已有的商业商务楼宇、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改建为众创空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不变更。 (五)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众创空间。以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园为重点,建设一批集孵化、服务、科研为一体的众创空间,促进众创空间内企业(项目)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创新链、产业链开展合作、联动发展。 (六)加快建设众创社区。结合区域产业定位和规划布局,规划建设规模在4万平方米以上众创社区,有条件的创建省、温州市级特色小镇。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创新创业服务,发挥其引领和示范作用,整体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建设。 三、培育各类创新创业主体 (七)鼓励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业。认真实施“雁荡英才计划”,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具体按照《乐清市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引培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乐委发〔2013〕51号)规定执行。 (八)鼓励大学生创业。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大学生,以本人名义在众创空间创办符合产业定位的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扶持。具体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乐政发〔2011〕62号)规定执行。 (九)鼓励知名企业推动员工创业。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面向企业员工和产业链相关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平台,形成开放的产业生态圈,培育和孵化具有前沿技术和全新商业模式的创业企业。 (十)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创业。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大力推动毕业生创业,让学生了解创业、经历创业,增强创业意识,激发创业热情,使越来越多的毕业生勇于创业、乐于创业,形成一个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四、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 (十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允许各类众创空间注册登记名称中含有“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投资、管理”等;落实集中登记“一址多照”等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施“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 (十二)培育发展创新服务机构。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创新服务,为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发展提供支撑服务。落实资源开放共享,鼓励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基地向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开放。 (十三)加强创业教育。联合学校、科研院所搭建创业教育资源分享平台,开设符合我市区域经济特点的创业课程。推动系统化创业教育和技能实训普及,显著提高拥有创业技能和创业经验的人口比例。支持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投资人等作为创业导师,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辅导和创业咨询。 (十四)扶持众创空间联盟。联盟由众创空间、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自愿组成,为全市众创空间提供资源共享、交流合作的平台。鼓励联盟积极组织有助于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发展的创新创业活动,对有重大贡献的众创空间联盟每年按照其实际开展的活动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五、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支持 (十五)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用。对符合要求的众创空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可以出资与其合作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并由专业的基金运营机构开展市场化运作。用于投资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0%。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在发生首笔投资起5年内可以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探索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试点,增加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 (十六)加大企业(项目)融资支持力度。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获得融资,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不超过企业(项目)前两轮融资(天使轮和A轮)总额的2%进行资助(具体比例根据申报资助总额和财政预算确定),单个众创空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完成融资后在我市注册的,每个企业(项目)按照不超过30万元的额度进行资助,单个众创空间内企业(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市财政首期安排金融风险保证资金3000万元,众创空间内的企业可以享受贷款优惠政策。 (十七)鼓励创客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对挂牌企业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 (十八)大力推动科技金融发展。加强组织机构创新,鼓励商业银行发展科技支行,为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创新科技信贷服务产品,完善投贷联动机制,加强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股权基金等机构的合作,提升科技企业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科技贷款保证保险风险基金的作用,探索建立创客企业库和风险资金池等,为各类众创空间及空间内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创新科技型企业抵质押手段,实现科技企业信用增级,解决科技企业担保难问题,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六、加强财税扶持 (十九)优化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利用市场化机制,采取补助、创投引导、跟投、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众创空间及创业项目、初创项目。利用政府发放“创新券”鼓励、推动各类创新平台和载体为创客提供服务。鼓励众创空间内的企业使用创新券、服务券开展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科研资源共享、法律维权和会展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项目。 (二十)落实财政奖励政策。经认定为乐清市级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经认定为国家、省和温州市众创空间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奖励额度就高不就低。众创空间评价结果在温州市排名前5位的,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各级众创空间内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该企业每年对市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财政奖励。 (二十一)加大补助力度。对入驻非政府提供场地的各级众创空间的企业、团队和创客,单个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每平方米15元/月的租金补贴,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创建众创社区经温州市人民政府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众创社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营造众创氛围。众创空间入驻对象团队主要成员可以优先申请人才公寓租赁房;如自行租房的,凭租房合同和个人缴纳社保证明按本科、硕士、博士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400元、500元的租房补贴。 (二十二)落实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各类优惠政策。 七、营造创新创业浓厚氛围 (二十三)开展全市性的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各级众创空间举办创业工坊、创业沙龙、项目路演等各类创业活动。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奖励各类创新创业比赛活动中获奖的优秀项目。 (二十四)加强宣传示范。市科技局等部门要及时总结众创空间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和有效模式,通过新媒体、自媒体等广泛传播创新创业理念,推广创新创业活动,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 八、强化创新创业组织保障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人行、市公安消防局、团市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乐清市众创空间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推进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实施精准服务。 (二十六)严格督查考核。把发展众创空间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的年度考绩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工作督查,定期通报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扎实开展对众创空间的统计监测工作,把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初创企业存活率等作为重要的评估指标,对评估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表彰奖励,持续支撑其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乐清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6日 附件 乐清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平台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新创业活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在乐清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特色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本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众创空间创建的指导和推荐工作。具体承担全市众创空间创建的组织协调、政策落实、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我市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自主产权或者租期3年以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能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包括会议室、洽谈室等); (四)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有3名以上管理服务人员,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代办工商注册、财务代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代理、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服务;能提供项目路演、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能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培训活动; (六)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七)与10家以上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和创业团队(3人以上)签订了服务协议。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的材料包括: (一)乐清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 (三)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称等证明复印件; (四)众创空间场地证明(租用场所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五)众创空间主要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入驻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七)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基础条件、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申报,并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实地查验和集中评审,审定结果在市级新闻媒体、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政府颁发“乐清市市级众创空间”牌匾,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承办。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已认定的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建立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对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优先推荐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市级众创空间称号。 第八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众创空间认定和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相关部门可以取消其资格、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