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确保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的有效运作,切实完善窗口服务功能,提高(行政)审批(办事)效率,更好的为各类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行政审批服务,根据《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推进机关内部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委办〔2009〕34号)和《中共乐清市委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发展软环境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3〕7号)精神,现对本局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一、审批权限 

(一)下列事项授权窗口经办人员直接办理,授权窗口经办人员签发相关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书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登记表备案; 

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的零土地技改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备案; 

3、机动车绿色标志核发。 

(二)下列事项授权乐清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直接办理,授权窗口负责人签发相关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书 

1、环评标准确认函; 

2、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变更环评延续使用复函; 

3、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涉工业废水排放项目除外)审批; 

5、C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五年未开工项目重新审核(涉工业废水排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和报告书除外); 

7、建设项目后环评备案(涉工业废水排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和报告书除外); 

8、出具企业守法证明; 

9、建设项目模拟审批;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公示; 

11、排污许可证核发; 

12、企业退二进三、25%投资后转让、低效土地利用等签署环保审查初步意见。 

(三)下列事项授权大队派驻窗口工作人员办理,授权窗口验收负责人签发相关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书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登记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涉工业废水排放项目除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C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预验收、试生产备案; 

5、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许可; 

6、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含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四)柳市镇和虹桥镇辖区内的下列事项分别授权柳市镇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和虹桥镇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直接办理,授权窗口负责人签发相关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书 

1、环评标准确认函; 

2、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变更环评延续使用复函; 

3、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涉工业废水排放项目除外)审批; 

5、C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五年未开工项目重新审核(涉工业废水排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和报告书除外); 

7、建设项目后环评备案(涉工业废水排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和报告书除外); 

8、出具企业守法证明; 

9、建设项目模拟审批;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公示; 

11、排污许可证核发; 

12、企业退二进三、25%投资后转让、低效土地利用等签署环保审查初步意见;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登记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涉工业废水排放项目除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5、C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预验收、试生产备案; 

17、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许可; 

18、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含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五)下列事项由窗口初审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授权局分管领导签发相关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书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涉工业废水排放项目)、C类以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涉工业废水排放项目)、C类以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5年的重新审核)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涉工业废水排放项目)、C类以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后环评备案。 

4、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仅限乐清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办理) 

5、辐射安全许可证(初审)(仅限乐清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办理); 

6、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购买)审核(初审)(仅限乐清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办理);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辐射建设项目审批; 

8、辐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9、国家、省、地(市)环保局审批的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 

(六)涉及疑难、敏感、争议建设项目审批和国家、省、地(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先由窗口受理初审,并经局审批验收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后报局领导审批。 

二、窗口所有审批项目要严格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运作制度办理。 

三、乐清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全市环保窗口业务指导和行政许可案卷抽查工作;负责统计数据汇总、上报和向社会公开工作。柳市镇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和虹桥镇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享有和乐清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相同的审批权限,每月5日前向乐清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上报各类数据汇总和报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乐环〔2010〕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