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1月 18日




温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环保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5〕129号)、《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办〔2012〕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生态市建设、环境保护和排污权有偿使用三类资金。

生态市建设类资金专项用于全市生态市建设考核奖励和市区生态项目、能力建设等。

环境保护类资金专项用于市区污染防治、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等项目。

排污权有偿使用类资金专项用于排污权收储、回购,市区污染减排、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及排污权交易管理等。

第三条 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强化引导、奖补结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原则。

生态市建设类专项资金优先保障全市生态市建设考核奖励和市本级生态项目建设、能力建设补助,若有结余资金再采用因素法分配,专项转移支付到各区(功能区)用于生态建设项目补助。

第四条 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环保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资金的分配和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环保局负责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范围,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分配和下达、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开展项目储备库管理和信息公开等。

各县级财政、环保部门根据一般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性质,统筹安排或专项使用,并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项目储备、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生态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生态市建设类补助范围

1.考核奖励补助

(1)生态市建设(生态化战略)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2)生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考核。

(3)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考核。

(4)市政府等要求的其他考核。

2.市区生态项目、能力建设补助

(1)市区生态文明建设类示范项目(环境综合整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创建或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绿色系列创建类等)。

(2)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项目。主要包括规划编制,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恢复、重建等工程项目,生物多样性抢救性保护措施,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和运维、在线监控能力建设、监测仪器配置等饮用水水源监测、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等。

(3)生态环境管理系统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性科学研究、重要生态立法和政策研究、生态保护实用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二)环境保护类补助范围

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支持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实施环境污染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项目。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项目。支持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4.具有示范意义的市级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以及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5.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源环境监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下水、大气环境和国家、省、市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项目,监测监察应急装备配置、监测监察能力建设项目等。

6.危险废物的综合处理项目。

7.省、市政府及部门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规划编制、课题研究及其他重点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环境保护措施和配套项目。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类补助范围

1.排污权储备金,即排污权收储或回购资金;

2.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的补助等支出;

3.市排污权储备中心交易平台建设、刷卡排污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

4.排污权核定、有偿使用与交易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等研究课题;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生态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生态市建设类补助标准

1.考核奖励补助标准

每年根据生态市建设、县(市、区)排污权工作需要,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于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温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考核奖励补助分配办法》,明确细化考核工作方法、分项考核指标、年度考核奖励补助资金预算和考核奖励补助标准。

2.市级生态建设项目补助标准

(1)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类示范项目

环境综合整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创建或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绿色系列创建类(绿色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基地)项目等,对取得突出成效,具有实际推广意义的单位按实际需要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项目

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恢复、重建等工程项目,生物多样性抢救性保护措施,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和运维、在线监控能力建设、监测仪器购置等饮用水水源监测、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按实际需要给予补助。

(3)市本级生态环境管理系统能力和科研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补助。

3.区级项目补助标准

区级项目补助资金根据生态市建设相关任务因素分配,采用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由各区(功能区)根据该办法第五条第一点第二款的资金使用范围,组织项目申报、资金安排工作。

(二)环境保护类补助标准

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项目、市级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综合处理项目等污染防治、减排类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环保总投资的30%。

2.市本级监控监测能力建设、刷卡排污系统建设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监测监察应急装备配置等执法能力建设项目,按照该项目实际投资需要补助。

3.环保部、省环保厅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根据资金要求安排补助。

4.环境保护重点规划编制、课题研究项目等按照实际需要补助。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类补助标准

1.排污权储备金回购,根据相关审批意见补助。

2.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等,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环保总投资的30%。

3.市排污权储备中心交易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刷卡排污系统建设等按照实际需要补助。

4.排污权核定、有偿使用与交易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等研究课题项目按照实际需要补助。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生态市建设类申报条件

项目应当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已经发改部门立项、已纳入年度生态市建设(生态化战略)任务计划或上级环保部门明文要求等。

(二)环境保护类申报条件

1.优先类项目

已纳入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2.一般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2)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两年内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还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获得批准,已开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专项资金补助到位后,项目建设竣工验收一般不超过1年。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类申报条件

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用于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补助的,原则上要限于获环保部、省环保厅认可的减排项目,或由市减排办认定事实上产生减排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 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申报安排程序

(一)考核奖励,根据该年度《温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考核奖励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或环保部门的文件及考核补助标准核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

(二)项目补助,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范围,编制年度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通过绿色温州网站向社会公开。

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材料按照年度公布的《温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执行。申报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书面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核查及专家评审后,共同拟定项目补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下达,并在绿色温州网站上公布。

(三)资金安排,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中市本级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章 项目补助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和环保局应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后两个月完成资金安排工作,并书面文件上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第十条 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需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保证资金及时到位,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因故撤消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环保局和财政局。对已下拨补助资金项目,按原拨款渠道退回已下拨的专项资金;对未下拨补助资金项目,当地财政局和环保局联合取消该项目补助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温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自评工作,于次年3月份前向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市级项目单位直接上报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区级项目单位上报属地环保和财政部门,由各区(功能区)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


第五章 项目补助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各级财政、环保、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各区(功能区)环保局和财政局应加强补助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查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符合申报要求。如发现申报项目不实,在实际投资等申报内容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收回该区(功能区)当年的下拨资金。

第十五条 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对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跟踪管理,每年联合组织项目执行情况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上年度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检查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为加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市环保局于每年6月底前将对上年度生态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复核评价,并编写年度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总结报告。评价的具体方法按《温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市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温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11月25日发布的《温州市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温政办〔2011〕176号)、温州市财政局和温州市环境保护局2007年7月31日发布的《温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财行〔2007〕399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