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普通建筑石料矿采矿权公开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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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普通建筑石料矿采矿权公开出让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5日 乐清市普通建筑石料矿采矿权公开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建筑石料矿采矿权(以下简称“采矿权”)公开出让,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3〕2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域范围内采矿权公开出让活动。 第三条 采矿权公开出让坚持净采矿权出让的原则。 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政策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可以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采矿权设置和公开出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采矿权出让相关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市公安、安监、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采矿权设置、公开出让相关工作。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拟设采矿权矿区初步选址,以及拟出让采矿权矿区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政策处理等工作。影响范围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32号)的规定确定。 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政策处理工作。 第五条 采矿权竞得人在取得采矿权许可权证后,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林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安全生产和民爆物品使用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将采矿权设置、公开出让等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市财政应当予以保障。 第七条 采矿权公开出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浙土资发〔2013〕7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采矿权设置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设置申请。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完成拟设采矿权矿区初步选址后,向市政府提出采矿权设置申请。 (二)实地踏勘。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绘制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草图,并组织市环保、公安、安监、林业、水利等部门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踏勘。 (三)矿区划定。根据实地踏勘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初步方案,经论证后,划定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划定的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在镇(街道)及村(社区)的信息公示栏中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天。 (四)政策处理。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和固定资产进行权属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镇(街道)、村(社区)的信息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开展政策处理工作,并将政策处理情况在矿山所在镇(街道)、村(社区)的信息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矿山政策处理协议书》。 (五)采矿权出让方案审批。政策处理完成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采矿权政策处理完毕联系函,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将《采矿权出让方案》上报审批。 第九条 需征(占)用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者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相关权益人就相关补偿事项签订《采矿权政策处理协议书》,其中涉及村集体权益的,应当召开村民(社员)大会或者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涉及个人权益的,应当经相关权益人同意。 补偿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年补偿标准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4〕38号)规定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1/30计算(详见附件1、2); (二)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经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三)青苗、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乐政发〔2013〕16号)中青苗、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3)执行。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苗不补偿;果树根据各品种和所处生长期予以补偿;青苗、林木补偿费均已包含移栽、收割、砍伐及搬运等有关费用。 第十条 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原采矿权人遗留的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补偿处理: (一)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下发之前设置的采矿权,开采结束后,由所有权人自行负责清场;对采矿权已灭失的,其遗留的固定资产,由矿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清场。确需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和影响范围内遗留的固定资产(仅限不动产)净残值部分进行补偿处置的,由矿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并签订《采矿权政策处理协议书》。 (二)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下发之后设置的采矿权,开采结束后,其遗留的固定资产,由所有权人自行负责清场,并在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对采矿权已灭失的,其遗留的固定资产,由矿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清场。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矿山政策处理协议书》给予执行补偿。 《矿山政策处理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协议生效条件,自《采矿权出让方案》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补偿金支付时间、方式,补偿金原则上分两期支付,第一期补偿金为第一年土地征(占)补偿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第二期为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剩余补偿费,自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双方约定方式支付; (三)补偿约定期限,自《采矿权出让方案》批准之日起至矿山闭矿并治理(复耕)验收通过之日止。 (四)协议解除条件,在采矿权出让未成功后不再组织出让的,或者取消出让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方予以解除。 第十二条 采矿权公开出让政策处理费由市财政垫付,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采矿权出让方案》批准后,向市财政申请拨付。 第十三条 采矿权公开出让政策处理费纳入采矿权价款。采矿权出让金分离政策处理费后,再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采矿权出让所得扣除出让成本(包含政策处理费)及上缴中央、省级财政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和镇(街道)财政按照51:49的比例分成。 镇(街道)采矿权出让所得分成可用于下列经费支出: (一)采矿权范围及影响范围权属调查等工作经费; (二)矿山生态环境与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经费; (三)矿山日常监管经费; (四)其他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经费; (五)新农村建设。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无故阻挠或者破坏采矿权政策处理、公开出让以及矿山正常生产和运输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有限期5年。 附件:1.乐清市农村集体土地区片分级表 2.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3. 青苗、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乐清市农村集体土地区片分级表
附件2 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亩)
附件3 青苗、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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