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各有关单位:

《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2月31日

关于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现就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包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准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变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切实加强对有关机构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技术执法,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信用管理、群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使我省计量检定、校准等量值传递和溯源活动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

二、监管的重点和内容

(一)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环节工作质量。重点检查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等行政许可和计量校准机构备案中,是否存在超范围受理、违规作出许可决定或备案等情况,案卷归档及保存是否规范;技术评审中,考评员及考评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相应的计量技术规范实施考核并遵守行风有关规定。

(二)计量检定机构履职及规范运行情况。重点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否有效履行强制检定等法定职责;计量检定工作中是否存在《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否持续满足原许可条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于客户投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三)计量校准机构规范运行情况。重点检查计量校准工作中是否存在《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计量校准机构是否依法建立计量标准、依法备案,并按时报送年度自查报告;计量校准机构对于客户投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四)计量标准的维护及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是否持续满足原核准条件,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要求,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配备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撤销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

三、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

1.省局负责全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和计量标准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统一管理,并直接负责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省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全省最高等级计量标准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各市局、县(市、区)局负责本辖区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和计量标准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内设部门中计量行政审批、计量监管分离的,各市局、县(市、区)局应明确有关内设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二)加强评审管理。

1.加强考评员管理。建立完善全省计量考评员库,对考评员实施统一管理,强化对评审工作质量的考核评价。进一步规范考评员选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组人员从符合条件的考评人员中随机抽取确定,考核组应由来自不同单位的人员组成,并实施异地交叉考核。

2.严控技术评审时限。计量标准考核为现场考核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整改时间)完成,考评方式为书面审查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整改时间)完成,整改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工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整改时间)完成,扩项考核的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机构新建或复查考核的整改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三)健全监管方式。

1.组织监督检查。各级质监部门要根据实际组织开展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其中:日常检查主要是对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工作质量的常规性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主要是对计量技术机构和建标单位的突击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主要是对发生风险预警的单位及针对普遍性、系统性问题而组织开展的全面监督检查。要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比例和频次,原则上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和建标单位的检查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一次,对同一家单位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尽量合并进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要进一步突出检查重点,对于涉及民生、生态建设、重点产业发展等领域的强制检定、计量校准和计量标准实施重点监管。

2.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将随机抽查作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制定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双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建立完善被检查单位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库,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做到全程留痕,切实保障监督检查的客观公正。

3.加大使用方追溯检查力度。充分运用大数据等各种有效手段,深入挖掘日常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技术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梳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要以依法向证书报告使用方获取的信息、用户投诉举报等为线索进行追溯,从证书报告等有关资料追溯到相应的原始记录、检定或校准人员和所用的计量标准等,对存在的问题一查到底。

4.组织比对和能力验证。定期或者不定期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技术监督,对结果进行通报,对比对结果为不满意的单位将暂停其有关工作,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将依法撤销计量授权或吊销有关证书。

5.强化执法检查。进一步完善执法与监督联动机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给执法部门,将事中事后监管纳入日常执法内容,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机制,计量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一)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进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督促其落实诚信规范经营、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质量、风险防范等主体责任。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标准化等手段建立行规行约,完善计量校准行业竞争规则,实施自律监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二)加强公众舆论监督。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计量监管公共信息平台,以便于公众查询及监管人员获取的方式及时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准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及监督检查等信息,对严重违法单位进行公开曝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公众对计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置,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推进监管信息接入信用基础数据库,对监管中发现严重违法问题的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中并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有关单位和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是转变质监职能和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各级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充分发挥公益性计量技术执法机构的作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抓好落实,加大工作保障力度,实施有效监管。

(二)强化问题整改。各级质监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大力抓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和后处理工作,确保工作形成闭环,取得实效。对于许可和技术评审中的错误,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许可事项,要责令有关单位暂停相关工作、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计量授权或吊销其证书;对于计量检定、校准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加强结果运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管力度。

(三)强化督促落实。各级质监部门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市场主体责任。上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质监部门开展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有关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评价之中,强化对监管不力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形成有效的责任传导机制,层层抓好落实,确保监管到位。

本意见自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