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乐清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与总量减排,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温政令第123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凡涉及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指标,是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排污权交易包括排污权指标的出让、申购和受让。

  第三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逐步向市场调节价转变。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此前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取参照《关于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温发改价〔2013〕225号)执行。

  第四条 市环保局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的核定、业务指导、排污许可证发放等管理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的发布、咨询服务,具体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业务等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对排污权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第五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 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

  第六条 现有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由市环保局进行核定,并经公示后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七条 排污单位对市环保局核定的排污权指标不服的, 可在指标核定公示期间向市环保局申请复核,市环保局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八条 市环保局应当以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建立排污权基本账户制度,并储备不超过区域排污总量10%的排污权指标,用于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指标和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

  第九条 全市年度工业建设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审核应当与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制度相衔接,根据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结果,由市环保局制定排污权年度使用计划,有效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新增总量。

  第十条 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总量指标后,方可申请环评审批。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

  第十一条 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定额出让,是指政府按规定程序定向出让储备排污权指标的行为。

  (二)公开拍卖或挂牌,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程序,以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储备排污权指标的行为。

  (三)市场交易,是指出让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与受让排污权指标的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达成排污权交易的方式。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下列排污权指标可以交易出让:

  (一)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主要指政府部门储备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及政府对主要污染物进行治理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指标。

  (二)排污单位可以出让的排污权指标,主要指完成减排任务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治理、结构调整及加强管理获得排污权指标,或者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我市,其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指标。

  第十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总额少于0.5万元的企业可以暂缓购买排污权指标,排污权使用费累计超出0.5万元后,一并收取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三同时”验收时的排污总量大于环评评估数据的,应当补足排污权差额;排污总量小于环评评估数据的,应当由市环保局按原价回收;差额资金小于0.5万元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出现排污权指标闲置超一年的,需向市环保局申报;超过三年的,排污权指标由市环保局回购;新、改、扩项目取消的,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指标也由市环保局回购。

  第十六条 需要购买或者出售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相关申请、证明材料。市环保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公布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

  市环保局应当对排污权交易单位的排污权限进行审核,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定具体排污权指标及排放量。

  第十七条 排污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后,必须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提供,一式四份,市环保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单位取得或者减少排污权指标以后,应当按规定向市环保局申请核发、变更或者注销排污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的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排污单位缴纳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出让储备排污权的收入均属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经费、交易平台建设经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环保、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向市环保局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