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为了加快推进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测绘资质单位和测绘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监理人员、质量检查人员、质量检验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依法诚信经营和从业,惩戒违法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2015年12月30日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测绘资质单位和测绘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监理人员、质量检查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依法诚信经营和从业,惩戒违法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失信“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惩戒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失信“黑名单”的统一管理。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负责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失信“黑名单”信息收集、信息复核、信用修复、信用档案资料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失信“黑名单”信息收集、调查核实工作。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可以委托同级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学会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 失信“黑名单”信息内容包括黑名单信息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自然人姓名、自然人身份证号、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惩治措施、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行政处罚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伪造、变造、篡改测绘成果、测绘监理记录、测绘质量检验报告的;  (二)不配合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隐瞒、拒绝和阻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约定履行测绘项目合同,致使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延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测绘项目合同金额100%以上,经法院终审判决测绘资质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五)测绘成果质量在一年内经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2次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六)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的;

(七)两年内三次(含)以上被投诉或举报,经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查证有违规行为,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

(八)受到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九)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其他国家机关查处的;

(十)逾期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七条 测绘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 “黑名单”:

(一)伪造、变造、篡改测绘成果、测绘监理记录、测绘质量检验报告的;

(二)出借本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

(三)在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中提供与本人有关的虚假材料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测绘监理人员、测绘质量检查人员签字盖章的测绘项目被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不合格,一年内发生2次的;

(六)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被其他国家机关查处的。  第八条 设区的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应当于每季度末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上报本行政区域的失信“黑名单”信息,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复核,报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确认后,在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网站对外公布,并报送“信用浙江”平台。失信“黑名单”公示信息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及从业人员认为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提出异议申请。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报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失信“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3年。披露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公布期限届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将有关信息内容从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网站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中删除,转为信用档案资料保存。

第十一条 失信“黑名单”公布6个月后,测绘资质单位和测绘从业人员认为其失信行为已经整改到位,可以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经检查认为已经整改到位的,通知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进行信用修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应当及时从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网站删除相关信息,书面通知省信用办,并告知申请人修复决定。

经检查认定整改不到位的,不予信用修复,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各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测绘资质单位和测绘从业人员,在失信“黑名单”公布期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将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测绘资质单位和测绘从业人员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日常检查,提高检查频率;

(二)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对失信“黑名单”予以重点关注;

(三)在评先选优等表彰工作中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测绘资质单位依法予以限制;

(四)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测绘资质单位,限制承接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各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以及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