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涉海环境保护协同监管工作的通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涉海环境保护协同监管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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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沿海工业快速发展,海上作业频繁,近岸海域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杭州湾、舟山等近岸海域频发大面积赤潮,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为切实加强海洋环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涉海环境保护协同监管工作通知 一、建立全省涉海环境监测观测网络 按照海陆统筹、专司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由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环保、水利、海事、气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立涉海环境、海洋赤潮(风暴潮)、重大污损事故的监测观测网络和信息共享机制,有效监视监测海洋生态环境,及时、准确预报预警海洋灾害。 (一)各负其责,加强监测。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环境功能区划,负责沿海排污口、陆域企业点源环境监测的布点与监测评估,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入海河流污染物通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负责辖区海域趋势性、海洋功能区、重点养殖区、生态敏感区和海洋赤潮、风暴潮的监测观测布点与监测评估;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溢油事故处置和船舶排污、压舱水排泄及外来附着生物的监管;水利、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重要入海河口与岸段潮高、海洋气象监测观测的布点与监测评估。 (二)建库立档,资源共享。按照国家、省环境监测观测技术规范与标准,统一开展全省涉海生态环境各类监测观测和调查评估,定期报送、汇集各涉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观测的相关数据资料,纳入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三)规范程序,依法发布。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海洋环境监测观测数据资料,依法发布全省各级海洋环境公报和通报;同时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省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在报道我省近岸重大海洋环境污损和赤潮灾害等相关信息时,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要按照省委宣传部《关于加强赤潮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宣〔2002〕27号)执行。 二、加强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三同时”管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强化分类分级管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海事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并报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前,由环保、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等相关部门共同召开环评文件专家审查会组织审查,以切实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没有报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没有报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报批立项,项目业主不得开工建设。 严格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海事、发展改革、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事、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未实施“三同时”(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或者虽已实施但验收未予通过的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不得投产运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纳入综合验收之中。 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严格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和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管理,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涉海工程建设业主申报的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有关资料时,应当督促其依法抄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防止海岸带产业对海域造成污染损害。 三、建立完善海洋赤潮、风暴潮、重大海洋污损事件等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要针对目前海洋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深入搞好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海洋赤潮、风暴潮以及重大海洋污损事件等海洋灾害和海上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应急监视监测、赤潮等灾害的损失评估和海域生态修复,并代表国家向污损责任人提出海洋生态与渔业资源损害的赔偿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陆源与沿岸污染源的应急监管;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油、危险化学品污染应急处置和船舱压舱水的生态安全监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赤潮的监视监测和风暴潮观测预报;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台风监视预报,提供应急期间的相关气象数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口潮位监测。在各类海洋灾害和海上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要主动沟通、相互配合、注重协同,共同做好处置清理、监测评估、生态修复等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灾害预防,最大程度地降低灾害损失。 四、开展执法监察合作,严查涉海环境违法案件 建立涉海环境联合执法监察机制和环境案件移送协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案件会商。各涉海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污染事故或者违法行为时,对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制作《环境案件转移表》,及时移交有权处置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介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案件发现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为了更加快速、有效处置环境违法案件,第一发现环境事件的部门有权根据法定要求,对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按相关程序调查取证,明确责任大小,评估损害程度,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建议一并移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附件:沿海各市、县(市、区)名单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沿海各市、县(市、区)名单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宁波市江北区、江东区、海曙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象山县、宁海县,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瑞安市、乐清市、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绍兴县、上虞市,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三门县,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