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速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对在浙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实行院士津贴,在医疗、住房方面参照享受副省级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你们认真执行。

  1、院士津贴每人每月1000元,由省财政拨款,省人事厅发放。从1996年5月份开始实行。

  2、医疗方面列入省重点保健对象,所需医疗费用按原渠道结算。

  3、院士住房标准可达到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解决。

  附:在浙的两院院士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