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在浙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关待遇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5-12-30 00:00:00
发文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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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速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对在浙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实行院士津贴,在医疗、住房方面参照享受副省级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你们认真执行。 1、院士津贴每人每月1000元,由省财政拨款,省人事厅发放。从1996年5月份开始实行。 2、医疗方面列入省重点保健对象,所需医疗费用按原渠道结算。 3、院士住房标准可达到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解决。 附:在浙的两院院士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