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安全厅等单位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全厅、省计经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意见

省安全厅 省计经委 省建设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为防范国际间谍情报机关和敌对势力利用涉外场所进行情报窃密及其他破坏活动,有效地保卫国家安全,促进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加强对本省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范围

(一)在立项时已明确系涉外性质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及其它住宿设施和活动场所;

(二)涉外建设区块;

(三)国际机场、涉外码头等出入境口岸,海关,市(地)级城市的火车站和邮政、电信枢纽;

(四)境外驻浙机构;

(五)现有建筑改变为涉外场所的;

(六)已建成但未经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涉外场所;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其它涉外建设项目。

二、国家安全审查权限

(一)中央部委和省级部门所属单位承办的项目,由省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或由省国家安全机关授权所在地的市(地)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各市(地)及市(地)以下所属单位承办的项目,由所在地的市(地)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审查结果抄送上级国家安全机关和同级保密部门备案。

(二)各市(地)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国际机场、涉外码头等出入境口岸、海关、火车站和邮政、电信枢组等重要涉外建设项目,须呈报省国家安全机关审核。

三、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一)新建、扩建、改建、易址的涉外建设项目在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时,应出具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选址审查意见。

计划与经济、外经、旅游、工商、房管等部门在审批属于“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范围”的项目时,应具备国家安全机关的选址审查意见。

(二)涉外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由国家安全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安全保密、防范设施等事项进行审查,验收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

四、在建设涉外项目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防恐怖、防破坏活动的闭路监视、紧急呼叫、报警系统等安全保密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管道、线路以及相应的中心控制室、通讯安会设施和相关的配套工作用房等)统筹规划设计,统一施工建设。国家安全保密防范措施的费用,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收费规定执行。

五、在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中,有关国家安全工作涉及的场地和安全措施为国家秘密,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密,不得泄密,造成泄密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国家安全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