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杭州市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城市试点的复函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杭州市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城市试点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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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省科技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国家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的请示》(杭政〔2011〕35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要求推荐上报杭州市创建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申报材料的请示》(浙科高〔2011〕34号)悉。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第一批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城市试点的函》(国科函高〔2011〕18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科技部同意杭州市为第一批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的试点单位,试点期限为2011年10月至2014年6月。 二、杭州市要深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及我省科技和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整合优势资源,突出重点领域,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示范带动,依靠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服务业的比重和发展水平,推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三、省科技厅要指导杭州市认真组织编制工作方案,重点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突破若干领域的共性服务技术与关键技术,形成一批行业标准;加强商业模式和商务模式创新,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加强科技服务产业基地建设,促进中小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发展,打造现代服务业产业链;探索建立支撑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完善统计和评价制度,形成一批好的经验和组织模式。 四、杭州市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机构,明确总体目标和年度任务,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落实好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杭州市政府和省科技厅要积极争取科技部对试点工作的支持。杭州市要及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和省科技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