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
2015-12-29 00:00:00
发文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六、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电池、涂料,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