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发文时间:
2015-12-28 00:00:00
发文机构: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日前,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规定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目录中所列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