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计划和预算执行调整使用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林规发〔2015〕135号)精神,为强化计划和预算执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加快林业工程建设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认清形势。近年来,国务院高度重视存量资金盘活工作,把加快计划和预算执行,盘活存量资金,作为促进稳增长、惠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多次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进计划和预算执行进度,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认清形势,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服从和服务于“两富”、“两美”浙江建设,要严格计划和预算执行,狠抓项目建设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当前要把项目按时开工和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作为各级林业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加快财政资金拨付,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切实把林业项目建设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工作要求,立即开展自查。对2014年及以前年度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要求在2015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2015年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要求最迟在2016年6月30日前使用完毕,并要求做到中央投资资金使用高效,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计划任务圆满完成。2013年(含)以前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对已经实施完成但没检查验收的要求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没有完成的要求最迟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实施,2014年、2015年下达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严格按实施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各地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开展项目全面自查。自查范围包括2012年及以前年度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2013年-2014年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2015年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三个时间段分项逐笔清理,不得遗漏。自查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实际使用情况、项目任务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未完成或未开工的主要原因及下一步采取措施等内容。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和特殊事项,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各地、各单位的自查报告一式5份,以单位正式文件于2016年1月15日前报厅计划财务处(电子稿通过农民信箱发送至厅计财处周健)。逾期不报的单位和投资项目,视同已经完成建设任务,今后如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所有责任自负。

       三、切实采取措施,加快建设进度。对至今项目未开工、资金有存量、工程进度偏慢的单位,要严格把握项目建设的政策要求、时间节点和责任底线,深刻分析项目管理和存量资金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整改,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对确实无法实施的项目,要在2015年12月30日前提出项目变更调整方案并报省林业厅(综合开发项目同时报省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原批准程序和有关规定批准调整后实施。原则上对中央投资资金不予退还,配套资金不到位的要及时补充到位。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建设主体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未按时上报自查报告以及整改不力的,省厅将视情况对下一年度资金采取扣减、暂停安排、通报、约谈、追究单位和个人“不作为、慢作为”责任等措施予以问责。

       四、提前谋划项目,做实项目前期。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地要认真研究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现代林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坚持以规划为统领,提前谋划好林业发展建设项目,对重点防护林建设、森林防火、木材战略储备、珍稀树种、生态定位站、种苗基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国有林场、林业基层站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业综合开发等中央投资项目,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发展需要,制定好三年发展规划,落实相关建设条件,选准相关山头地块,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提前建好项目储备库,并于2016年2月底前报省林业厅备案。要加强与当地发改、财政、综合开发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做好项目立项和财政配套资金落实。要做实项目的前期工作,强化计划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今后凡经国家和省批复的林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名称、内容、规模、标准和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范围)进行建设,按时开工按期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联系人:汪永红、周健,电话:0571-87399033。

       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自查情况统计表

浙江省林业厅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