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经研究,现将《乐清市高端装备制造业(工业机器人)产业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年12月8日 

 

乐清市高端装备制造业(工业机器人)产业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积极培育和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工业机器人),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竞争优势,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乐清市关于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业(工业机器人)发展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15〕49号),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乐清市高端装备制造业(工业机器人)产业引导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每年由市财政按照项目计划和财力可能预算安排2000万元。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经信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评审和审核工作,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引导资金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 

第五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自动化设备共同研发、高端装备(工业机器人)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市场推广及工程服务平台(公司)建设等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对项目实际投资额补助或按照项目实施期内向金融机构借贷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为主,工程服务平台建设奖励为辅。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引导资金将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必须是在乐清市范围内经市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信用信息良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必须具有规范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制度,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依法纳税。 

第八条  申请高端装备(工业机器人)生产企业技改项目补助、行业共性和关键性技术创新项目补助的企业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数控机床、精密模具、液压气动及密封件、高端电子信息设备、能源装备、工业电气机器人、物流机器人及自动化设备等研发和制造; 

(二)上一年度企业销售(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自主设计制造的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50%以上; 

(三)拥有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有必要的研究、开发、生产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5%以上; 

(四)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在其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 

第九条  补助、奖励标准 

(一)参与共同研发并采购或者租赁高端装备(工业机器人)整机的,按照不高于整机售价或租赁费(不含税)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台,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参与共同研发并采购或者租赁高端装备(工业机器人)成套设备的,按不高于成套设备售价或租赁费(不含税)的15%给予补助,成套设备累积补助额不超过45万元/套,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450万元。 

(二)对高端装备(工业机器人)生产企业技改项目,采取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技术改造投资补助两种方式给予支持。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贷款额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对申请技改投资补助的项目,按照实际发生的设备、技术转让、软件购置、测试安装费、研发费等总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税)的给予15%补助,其研发费用可按照最高不超过20%比例计入投资总额,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在高端装备(工业机器人)领域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对行业共性和关键性技术进行创新,经验收(认定)后,按照项目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取得浙江省装备制造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企业、省优秀新产品的企业、省重点技术创新(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按照省奖励的50%给予配套奖励。 

(四)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创新战略联盟、校企联盟、技术转移联盟等多形式的产学研交流合作,建立工程服务平台(公司)。对经认定的工程服务平台(公司),每年根据平台(公司)实际运行情况给予1050万元的经费奖励。 

第十条  项目管理 

(一)申请第九条(一)(二)(三)项目企业,应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申报立项。申报材料包括立项申请表、项目备案确认通知书及备案设备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联合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评审,对符合支持的项目,联合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三)已列入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企业,项目实施完毕后,及时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后,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到现场进行验收,根据各自职能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并最终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 

(一)申请第九条(一)(二)(三)项目企业,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局提出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贴息)申请。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验收意见,项目备案通知书,支出原始凭证复印件和汇总表,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纳税证明以及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材料和相关凭证。对参与共同研发并采购或租赁高端装备(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的,还应提供企业参与共同研发的协议或合同。 

(二)申请浙江省装备制造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省优秀新产品和省重点技术创新(高新技术)项目奖励的应提供省奖励文件。 

(三)申请工程服务平台项目奖励资金的应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平台建设协议或合同、平台建设情况报告书等材料。 

(四)收到企业专项资金补助(贴息)申请后,由市财政局组织人员对项目投资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独立审计。 

(五)项目审核后,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分批拟定补助(贴息)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并无异议的,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补助(贴息)文件,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 

(六)必要的专家评审经费和中介机构审计经费可在引导资金中列支,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控制使用。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 

(一)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二)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三)对于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除全部追缴拨付的专项资金外,3年内取消该企业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